范文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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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根据国家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为切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治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措施。 一、职责范围 总经理对本公司所服务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所服务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负责督促矿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 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各分管副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 并负责督促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按照确定的隐患治理方案进行整改治理。各专业处室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并参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制定治理方案。安全处负责各矿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管理内容 1、大风、冰雪天气,2、爆破器材库,3、锅炉房,4、地表水,5、煤尘超限爆炸,6、岩溶水突水,7、老空积水,8、煤炭自燃及其它火灾。 以上 8 项重大危险源由安全处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各处室组织有关人员每月下矿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安全处登记、存档。 三、排查、登记、申报 1、以总工程师为主,分管副经理及各处室配合,对本公司所服务范围内矿井 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排查的依据为《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对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逐项进行登记,详细描述和记录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特征。 3、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由所在矿安全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同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申报表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第二类为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第三类为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4、当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评估后,各矿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同时报集团公司安全处备案。 5、重大危险源排查,六个月为一周期。四、评估 1、必须按照国家安监局和上级的有关要求,委托具备安全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2、对已经评估过的重大危险源,正常情况下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重大危险源的产生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3、对新排查出的重大危险源,要立即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五、检测、监控 1、各矿必须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落实责任人,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治理措施和长远的治理规划,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监控和管理。 2、各矿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不能排除的,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及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或采取其它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各矿应指定专人每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应急救援预案执行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经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处备案。 4、各矿每年初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总体安全评估, 拟写安全评估意见后签字备查,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治理计划。 5、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要求整改。对存在现实危险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改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每季度应组织人员对所服务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改正。对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公司安全处审查同意,方可重新生产或使用。 7、公司安全处每年末要督促有关处室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检查、整治结果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分析。 六、治理 1、各矿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共同研究确定治理整改方案。 2、重大危险源的治理整改方案一经确立,由矿长负责具体落实,必须最大限度满足治理整顿投入,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七、救援 1、各矿必须针对各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2、各矿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3、各矿已经编写好的预案,根据情况,要定期、及时进行修改。八、销号 重大危险源经过治理消除危险、危害后,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申请销号。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通知各单位销号。 九、组织领导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成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治理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分管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所服务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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