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 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 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 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 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 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应 急管理、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妇女组织建立女职 工劳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 康保护政策,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应急管理、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女职工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建立健全女职 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健康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 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 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者变相 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 低其工资,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 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的除外。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 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休 息时间。
女职工经期从事连续2个小时以上站立作业的,用人单位应 当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可以向在职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卫生 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用人单 位应当给予便利。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 禁忌从事的劳动。
在孕期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不能适应原 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 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 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且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 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 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前款规定的 产假外,还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增加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 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产假。
第H■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 周的适应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第十二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 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支付,由女职工参保地基本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中支付。生育津贴与工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 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用人 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 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 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第十四条 婴儿满1周岁,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由 女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 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培育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职 工照护3周岁以下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
职工抚养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10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