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形成性考核案例分析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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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 6 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案情]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 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了教务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一事。邵校长说: “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 “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晚上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 “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力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背的做法,再 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哪些思考? 答: 李老师因男学生上课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而将其撵出教室是属于侮辱学生人格和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将学生撵出教室是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表现。《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 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上课讲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做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是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 益。邵校长的做法很好,既保证了学生的学习权益,又对学生作出了适当的教育和纠正了李老师的违法行为。 有关的思考略,可以结合各自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阐述。 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案情】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入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 “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 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 10 月 4 日离家出走。4 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苏某却对此事漠不关心。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年12 月 1 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试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 (一)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 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二)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了王雪的隐私权。 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三)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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