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程质量监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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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1.1.?工程质量监测是企业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所实行的一项内部宏观质量监管措施,是工程质量监督和监察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其工作内容是由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包括主要设备和材料及构配件)质量进行的随机抽检;同时,也可根据项目需要,协助建设单位对有关检验检测单位实施管理。 1.2.?工程质量监测分驻点监测和“飞行”抽检或定期抽检形式。具体形式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质量管控需要决定。 1.3.?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工作主要通过监测报告和整改通知单的方式进行。 2.?职责 2.1.?总部工程部(以下简称工程部)负责对工程质量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2.?凡拟实行工程质量监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工程部提出出面报告。 2.3.?监测机构的选择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和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协商,报工程部批准。 2.4.?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负责监测机构的委托工作,办理监测机构的入场手续和监测过程中的相关手续;组织各有关单位为实施质量监测工作提供作业条件;提供实施监测所需要的工程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采购合同技术附件、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资料等;组织有关监测工作的技术交底;向监测机构提供各参建单位名录及联络方式;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测中不合格项的整改;向监测机构提供开展监测工作所必须的办公用房和相应通讯设施。采取飞行抽检或定期抽检形式的,还应报销合理成本费用。 2.5.?监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保证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按照委托的检验、检测内容和要求编制质量监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各项监测工作;及时、客观地报告监测结果;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规定。 2.6.?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协调施工、检测、采购等相关单位为实施监测活动提供现场作业条件,配合完成监测工作;提供工程项目的进度报表和施工、检测过程的见证资料;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核查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并向监测机构报告。 2.7.?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验)单位应为实施监测活动提供现场作业条件,积极配合监测机构完成监测任务;向监测机构提供有关分包单位的相关技术文件、技术方案及相关的采购技术资料、技术附件等;对监测机构提出的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和关闭。 2.8.?施工单位还应向监测机构提供所承包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工艺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和见证资料等;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认真整改。 2.9.?检测(验)单位还应向监测机构提供实体质量检测(验)工作的见证资料、相关原始记录、报告(表)等,对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认真整改。 3.?管理要求 3.1.?凡从事企业工程质量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被委托的监测机构须持有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B级及以上资格证书,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拥有与监测业务相配套的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近5年来有同类工程项目监测的相关业绩和工作经验。 3.1.2.?监测机构不得与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施工、检测、总承包、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货单位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从属关系或关联关系(包括改制企业改制前的从属关系)。 3.1.3.?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已中标任何一个标段的检测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监测业务。 3.2.?实施监测前,建设单位应与监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监测机构的保密义务,明确配合监测工作的各方责任和义务,以及监测报告、不合格项整改等相关事宜。 4.?重点业务管控 4.1.?建设单位对监测机构的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监测实施过程中监测机构定期向委托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实际监测情况,重大质量问题同时报工程部和总站。 4.2.?监测机构对查出的不合格项,应在整改通知单中详细说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整改。 4.3.?监测实施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监测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必要时向工程部报告,并由企业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4.3.1.?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3.2.?施工或检验检测工作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3.3.?未按标准、规范要求施工以及检验检测,有重大危害性缺陷,给工程留下安全隐患的。 4.4.?监测工作结束后,监测机构应将监测资料汇总形成独立档案备查。 5.?罚 则 5.1.?与工程质量监测相关的责任单位不得阻碍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违反本规定的,由企业相关部门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5.2.?监测机构要科学规划、认真组织、严格管理,确保质量。对违反本规定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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