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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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为加强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设备设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企业的雷电和静电安全管理。各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防雷防静电的特点,编制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管理与职责 2.1.企业应明确防雷防静电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检查、维护、改造、测试等全过程的管理,组织编制和审核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雷电静电相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2.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制度的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做到“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设计时应统筹考虑防雷防静电措施,并经企业防雷防静电主管部门审核。投用前,应对防雷防静电措施进行全面检验,确保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完善和有效。单项工程交工时,竣工图、检测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所属管理单位,资料不全不予验收。 3.1.2.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健全所属范围内防雷防静电设施档案,档案包括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平面布置图、检查记录、竣工图纸和测试报告等。防雷防静电设施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修改防雷防静电设施平面图及台帐,确保档案资料与现场一致。 3.1.3.生产场所的设施应设置防雷接地,防雷接地可兼作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除独立接闪器的防雷接地外)、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3.1.4.控制室、机柜间应设置等电位连接和保护接地,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线槽、电缆金属铠装层、保护管均应等电位连接。 3.1.5.输送危化品管路的阀门、金属法兰盘等连接处的接触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非腐蚀环境下,不少于五根螺栓连接的金属法兰能构成电气通路时可不跨接。 3.1.6.作业过程应避免油气混合物在露天环境积聚。油气混合物可能泄漏或积聚的区域,要避免产生火花放电。 3.1.7.施工中确需临时拆除或解开防雷防静电设施时,施工单位应与设施所属管理单位共同确认位置、数量,制订完善的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按原样恢复,工程验收时双方共同复查(测)确认。 3.1.8.应制定雷电或静电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宣传预防雷电灾害的基本知识。 3.2.防雷措施 3.2.1.各企业应根据《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50064确定装置、设施所在地雷暴日等级,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雷电天气应急响应机制。 3.2.2.处于多雷区、强雷区的野外作业单位,以及油气钻井、集输站场、大型油库和炼化企业等应建立雷电临近预警系统。 3.2.3.遇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室外人员应停止露天作业,及时进入有避雷设施的场所,远离带电设备或其他金属设施;暂停油气装卸作业,关闭油气贮器开口;勘探、开采等野外作业应注重人员和生产设施的雷电防护。 3.2.4.雷电活动强烈地区以及经常遭受雷击的杆塔和线路,应采取设置避雷器、降低接地电阻、全程架设避雷线、增加绝缘子或架设耦合地线等防护措施。 3.2.5.户外场所高大的生产设备,通过框架安置在高处的生产设备和引向火炬的主管道,安置在地面上的大型压缩机,成群布置的机泵等转动设备,在空旷地区的火炬、烟囱,安置在高处易遭受直击雷的照明设施等应落实防直击雷措施。 3.2.6.大型静设备的金属实体(如井架、炉体、塔体、桶仓、构架等)可作为防直击雷的接闪器。用作接闪器的设备金属壁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相关规定。转动设备不应用作接闪器。 3.2.7.生产场所的所有金属的设备、框架、管道、电缆保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空管口等,均应连接到接地装置上。 3.2.8.储罐的防护护栏、上罐扶(爬)梯、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法兰等金属附件应与罐体做等电位连接。 3.2.9.外浮顶金属储罐应采用有效、可靠的连接方式将浮顶与罐体做均布的电气连接。 3.2.10.CNG加气母站和子站的车载CNG储气瓶组拖车停放场地应设置至少两处临时固定防雷接地装置。 3.2.11.采用屏蔽电缆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及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系统要求只在一端做等电位连接时,应采用两层屏蔽或穿钢管敷设,外层屏蔽或钢管至少应在两端及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3.2.12.保护电气和电子设备的电涌保护器(SPD)应与被保护设备的耐压水平相适应。 3.3.防静电措施 3.3.1.生产装置和设备应尽量采用金属等防静电材料、等电位连接和静电接地措施。移动设备应采用报警接地装置,在操作前接好,操作结束经过规定的静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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