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中介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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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本办法中所称法律中介机构是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服务的境内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1.2.本办法中所称法律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是指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管理、聘用法律中介机构的活动。包括法律中介机构资源库的入库、出库、更新,以及法律中介机构的聘用和考评等工作。 1.3.基本原则 1.3.1.坚持统一、规范、有序原则。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制度、流程和模板,统一规范有序地在法律综合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法律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 1.3.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各单位开展法律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应确保决策民主、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全程受控。涉及公司保密、敏感信息而不适宜公开开展聘用的有关事项,执行公司相关制度。 2.职责与分工 2.1.总部法律部(以下简称法律部)是法律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2.1.1.拟定、完善法律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1.2.负责总部及总部各部门所需法律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 2.1.3.指导、协调各单位法律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 2.1.4.对各单位法律中介机构聘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2.各单位法律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2.3.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法律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3.资源库管理 3.1.企业法律中介机构资源库由总部法律中介机构资源库(以下简称总部资源库)和各单位法律中介机构资源库(以下简称各单位资源库)组成。法律部和各单位分别负责总部和各单位资源库中法律中介机构的入库、出库、更新和考评。 3.2.法律中介机构通过邀请加入和申请加入方式进入总部和各单位资源库。 3.2.1.邀请加入即由法律部和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邀请在某个专业领域具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法律中介机构加入资源库。 3.2.2.申请加入即法律中介机构向法律部或各单位申请加入资源库。 3.3.进入资源库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企业法律中介机构资源库入库标准(附件1)。 3.4.总部资源库管理 3.4.1.法律部牵头建立总部资源库,并将法律中介机构相关数据导入法律综合管理系统。 3.4.2.总部资源库按业务领域包括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合资合作、资本运作、融资担保、土地房产、知识产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劳动人事、国际贸易、税务、合规、争议解决等。 3.4.3.法律中介机构进入总部资源库须填写企业法律中介机构资源库入库申请书(附件2),并按要求填报和提供有关文件、资料(附件3),法律部完成入库手续。 3.5.各单位资源库管理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总部入库标准和程序制定各单位资源库入库标准和程序,形成涵盖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各具体业务领域的入库名单。 3.6.法律部对入库后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入库标准、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以及可能损害企业整体利益的法律中介机构,可直接在资源库中进行全系统禁用操作。对于违反资源库入库要求并且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3.7.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以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协会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拟入库的中介机构如存在利益冲突,不得纳入中介机构资源库。 4.聘用方式 4.1.法律中介机构聘用分为邀请竞聘、公开竞聘两种方式。 4.1.1.邀请竞聘 4.1.1.1.邀请竞聘是指针对某一案件或项目,向资源库中3-5家中介机构发出邀请,中介机构提报竞聘方案,按照相应流程进行中介机构选聘。 4.1.1.2.针对经常性发生的案件或项目,可邀请3-5家中介机构预先进行竞聘,确定服务费用或者收费比率,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当案件或项目发生时,直接与签订框架协议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4.1.1.3.特殊情况下,资源库中的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需求,经履行审批程序后,可通过定向邀请资源库之外的中介机构进行谈判,并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进行中介机构选聘。 4.1.2.公开竞聘 公开竞聘是指根据有关要求,向资源库和社会所有具有相关业务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发布公告,并进行竞聘。 5.竞聘程序 5.1.法律中介机构聘用程序在法律综合管理系统中实施。 5.2.成立选聘评审小组 法律部门牵头,成立由法律中介机构使用需求部门(单位)以及其他履行监督职责的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备选法律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为3-5人,其中需求部门(单位)人数一般应多于二分之一。 5.3.法律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包括专项业务和常年法律顾问聘用管理。 5.4.专项业务法律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5.4.1.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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