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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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要求 1.1.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更好地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属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1.3.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总部宏观指导与设站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注重质量与保持合理规模相结合、人才培养使用与服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使博士后人员成为公司重要的科技创新力量。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人事部(以下简称人事部)是公司博士后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各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流动)站;对各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督促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博士后工作有关重大问题。 2.2. 设站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建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承担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3. 工作(流动)站管理 3.1. 工作(流动)站的设立。 3.1.1.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集团公司重点实验室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或国家级科研项目和集团公司重大科技项目;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3.1.2. 具备以下条件的科研单位可申请设立流动站: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博士研究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3.1.3. 博士后工作(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总部初审并申报,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核批准。地处享有国家倾斜政策地区的单位,经人事部同意,也可通过所在省(区、市)进行申报,审批结果报人事部备案。 3.2. 工作(流动)站的建设和评估。 3.2.1. 设站单位应根据博士后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3.2.2. 总部定期对工作(流动)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设站单位招收计划、在站管理、考核和博士后人员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通报有关情况。 4. 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 4.1. 招收计划。设站单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科研生产需要,提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博士后研究课题及项目,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经集团公司人事部、科技部审核同意后,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收优秀博士人才。 4.2. 招收范围。主要集中在油气勘探开发、石油工程、炼油、石油化工、炼化工程、新能源及新材料、安全与环保、信息技术和经济等专业领域,并合理控制在站博士后规模。 4.3. 招收条件。 4.3.1. 一般应为新近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4.3.2.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3.3. 设站单位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3.4. 流动站设站单位应适当控制博士毕业生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比例。 4.4. 招收方式。 4.4.1. 联合招收。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政策,工作站(经批准可以单独招收的除外)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并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4.2. 独立招收。对于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4.4.3. 依托招收。对承担国家或企业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可在人事部协调下,依托已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 4.5. 招收程序。设站单位应按照发布招收信息、资格审查、面试测试、体检、办理进站手续和备案的程序进行招收。为保证博士后的质量,设站单位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批复报总部备案。 4.6. 签订劳动合同。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期限、薪酬待遇、工作要求、保密事宜及知识产权成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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