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废弃井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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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废弃井的管理,消除废弃井管控风险,提升管理水平,做到废弃井治理的规范设计、规范施工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废弃井是指因地质、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使用、确认再无各方面利用价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以下简称油田事业部)批准废弃的油、气、水井和探井。 1.3.本办法涵盖废弃井的申报、审批管理、设计管理、施工管理、井控安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料管理、特殊管理等要求。 1.4.废弃井管理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由油田事业部实行统一监管,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做到管理程序清晰、管理职责明确、管控措施到位、考核责任落实。 1.5.本办法适应于中石化各油田分公司所辖矿权区内已通过批复的陆上、海上(滩海)的废弃井。 2.职责分工 2.1.油田事业部是中石化废弃井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2.1.1.负责废弃井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完善工作。 2.1.2.负责油、气、水井废弃的审批工作。 2.1.3.负责各油气田分公司废弃井治理计划的审批、下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资产处置核销等工作。 2.1.4.负责组织废弃井管理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 2.1.5.负责重大隐患废弃井治理方案的审批和现场督导工作。 2.1.6.负责中石化废弃井数据库的建档及管理工作。 2.1.7.负责协调各油气田分公司未界定废弃井井籍、矿权归属的审核和治理工作。 2.1.8.负责研究解决废弃井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2.2.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是废弃井管理主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废弃井的治理与管理职能。 2.2.1.明确废弃井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废弃井管理实施细则。 2.2.2.负责对所属油气开发单位(采油厂或管理区)的油、气、水井的废弃申请、初审和报油田事业部审批。 2.2.3.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废弃井治理规划、计划,并上报油田事业部审批。 2.2.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负责对油田事业部批复的废弃井进行治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2.2.5.负责废弃井治理计划的上报和实施工作,组织废弃井封井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和各油气开发单位治理费用的结算工作。 2.2.6.负责对列入中石化重大隐患废弃井的治理项目的方案编制、初审工作,并上报油田事业部审批。 2.2.7.负责已封废弃井的资产处置核销工作。 2.2.8.负责分公司废弃井数据库的建档、分析及统计上报工作。 2.2.9.负责对所属各油气开发单位废弃井治理和后续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工作。 3.管理内容与程序 3.1.废弃井判废原则 3.1.1.废弃探井:钻井无油气显示或油气显示差而未下油层套管的探井。试油试气为水层、干层或低产无商业开采价值的探井。 3.1.2.开发废弃井(含移交探井):已进入开发程序并经过长期生产的油、气、水井(或已移交开发管理部门的探井),已无法进行使用并确认再无各方面利用价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封井的油、气、水井。 3.1.3.废弃井根据废弃的原因分为地质废弃井、工程废弃井和其它废弃井3大类。 3.1.4.地质废弃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又无其他利用价值的油、气、水井可申请地质废弃。 3.1.4.1.测井解释为油(气)层,完井后试油(气)并经各种储层改造措施后仍达不到工业开采价值,证实为水层、干层或低产油气层的油气井。 3.1.4.2.位于试采区或构造复杂区,油层少,物性差,单井控制储量小,不能形成注采系统,依靠天然能量开采,经过长期开发后能量枯竭,增产措施无效,确认无利用价值的油井。 3.1.4.3.处于高采出区、高水淹区,油(气)层水淹严重,日产油(气)产量低于经济极限产量,增产措施无效且不具备转换开发方式、开发层系条件的油气井。 3.1.4.4.处于高周期、高含水阶段,油井产能低,经各种增产措施后仍不能达到经济极限产量,无继续生产价值的稠油热采井。 3.1.4.5.由于地层致密经多次措施无效而又无转采价值的注水井;由于油水边界内移,一线井转注或内部增加注水井,已无利用价值的边外注水井;油田区块内部对应油井已全部高含水、高采出、严重水淹,且无转采价值、井网无法利用的注水井。对应油井已全部高采出或低于经济极限产量、无转采价值且井网无法再利用的注气井。 3.1.5.工程废弃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又无其他利用价值可申请工程废弃。 3.1.5.1.套管损坏:由于地质条件或开采条件造成套管的变形、错断、破裂等损坏,经大修作业仍无法再利用的油、气、水井。 3.1.5.2.工程事故:因作业、措施等工程原因造成井下情况复杂(套管变形、穿孔、油管插旗杆等),经大修作业仍无法再利用的油、气、水井。 3.1.6.其它废弃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其它废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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