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专项奖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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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1.1.总量控制。按照《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企业企〔2017〕508号),安全生产专项奖奖励(以下简称专项奖励)的总额不超过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账面平均余额的0.16‰。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工资总额调控要求,专项奖励实行总量控制。每年初,根据集团公司上年安全生产业绩和当年安全工作部署,安全监管局商人事部提出当年专项奖励总额的建议,报集团公司HSSE委员会审定。 1.2.专项奖励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企业安全绩效评价指南》,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事业部(专业公司)(以下统称事业部)对各企业安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专项奖励的主要依据。 1.3.分级奖励。专项奖励分集团公司级、事业部级、企业级共三级,分别占专项奖励总额的30%、30%和40%。 2.职责与分工 2.1.各事业部:在安全监管局的统一组织下,会同安全监管局对本板块各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量化打分,依据打分结果等因素将企业安全绩效分为A、B、C、D、E五档,在此基础上提出事业部级专项奖励方案,报集团公司HSSE委员会审定。 2.2.安全监管局:在组织各事业部对本板块企业安全绩效量化打分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板块的具体情况,提出集团公司级安全先进单位等建议,商人事部提出相应的集团公司级专项奖励方案,报集团公司HSSE委员会审定。 2.3.人事部:按集团公司HSSE委员会审定后的专项奖励方案,专项核增有关单位工资总额。 3.内容与要求 3.1.事业部级专项奖励依据人均奖励乘以企业总人数确定该企业应得金额。对于A、B、C、D、E五档,以C档企业的人均奖励为基准,A档增加20%;B档增加10%;C档不增不减;D档减少10%,E档减少20%。 3.2.集团公司级专项奖励 3.2.1.集团公司安全先进单位在会同事业部对企业量化打分基础上,结合板块特点,择优评选集团公司安全先进单位。每家40-50万元(根据当年专项奖励总额确定)。 3.2.2.集团公司安全先进管理者获得集团公司安全先进单位的单位,推荐6-10名(具体名额根据单位规模)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先进管理者,每人奖励5000元。 3.2.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职工各单位推荐若干名(具体名额主要依据本单位人员总数)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职工,每人奖励3000元。 3.2.4.对于其他在安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安全监管局参照以上标准提出奖励建议,报请集团公司HSSE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3.3.企业级专项奖励 3.3.1.企业级专项奖励的金额以该单位上年底固定资产原值为基础计算得出。 3.4.企业的安全奖励分配 3.4.1.鼓励各企业在本单位总经理专项奖中安排一定金额的安全奖励。 3.4.2.各企业的安全奖励来源主要有:上述三级专项奖励,以及本单位总经理专项奖中安排的安全奖励等。 3.4.3.各企业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考核办法和配套的安全奖励办法,对所属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安全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全奖励分配的重要依据。 3.4.4.各企业在对所属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其领导班子进行综合绩效考评时,安全生产应当是重要的考核指标。对于主要从事生产、建设、仓储、运输等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企业应当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 3.4.5.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好安全奖励的作用,专款专用,对在全员安全诊断、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预防、职业健康、公共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及时奖励,以及用于安全督查大队对于生产建设现场所发现的优秀做法进行奖励等。 4.其他事业单位和非事业部管理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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