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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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规范安全设施管理,起到预防、控制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影响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企业安全设施的管理。 1.3.本办法所称安全设施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备、设施或器材。根据企业目前管理现状和经验教训,将部分安全设施确定为关键安全设施,提出专项管理要求、强化管理。 1.4.安全设施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 1.5.各类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规范定期检测,必须确保在有效期内运行,必须确保功能完好。 2.管理内容及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企业应明确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应保证安全设施完好,根据需要建立档案、台账。 2.1.2.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安全设施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安全设施管理要求的落实,建立消防设施台账,汇总各专业主管部门分管的安全设施台账,形成企业安全设施台账。 2.1.3.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特点编制安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安全设施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维护、更新、停用、拆除、报废等过程。 2.1.4.安全设施不得擅自停用和变更。必须变更时应严格按照《企业变更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履行审批程序。 2.1.5.设计、选用安全设施时应在装置连续生产前提下满足安全设施检测、校验周期的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设置在线检验或可在线切换的备用设施等措施。 2.1.6.关键安全设施是安全防护的最后关口,设施选型时应对技术、性能、可靠性提出特殊要求、选择成熟可靠的产品,采购招标中不得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国际招标称为最低评标价法)。 2.1.7.使用单位应组织对安全设施的实际工况与设计工况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根据装置危险性,一级装置审查周期为3年、二级装置审查周期为5年。操作工况变化后应及时审查。 2.1.8.安全设施校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和校验周期等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1.9.企业应结合实际对关键安全设施重点管理。 2.2.关键安全设施的要求 2.2.1.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放空设施 2.2.1.1.设置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放空设施时要充分考虑管路压降,保证其满足泄放要求。当介质或管路系统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算管路压降。 2.2.1.2.泄压放空设施上下游新加隔断阀,应按变更程序进行管理。隔断阀的压力等级、公称直径不得小于泄压放空设施进出口的压力等级、公称直径。 2.2.1.3.泄压放空设施正常使用时应保证上下游隔断阀处于全开状态,并进行铅封。 2.2.1.4.介质、管路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重新校核泄放能力。 2.2.2.安全仪表系统(SIS) 2.2.2.1.安全仪表系统应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分开设置,能独立完成安全仪表功能。 2.2.2.2.企业应当落实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维护责任,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台账、档案记录等。 2.2.2.3.安全仪表系统投用前认真审核、调试(单台仪表调试、回路调试、系统联校),详细记录确认的过程和结果,运行中做好维护、定期诊断、运行故障管理(失效、误报、误动作等)和分析处理,保证安全功能可靠。 2.2.3.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2.2.3.1.企业应当对生产现场布置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数量和位置是否满足生产安全需要进行年度评估,并根据实际泄漏情况及时调整安装数量和位置,尽可能采用多功能的检测报警仪器。 2.2.3.2.固定式气体检测器应具备现场声光报警功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的指示报警设备,其报警声光应与一般工艺报警的声光报警有明显区别。 2.2.3.3.相关岗位人员应当熟悉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现场安装位置及周围环境,气体检测器报警后应当及时处理。 2.2.4.火灾报警系统 2.2.4.1.在生产或使用可燃物体的区域内,应按规定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2.2.4.2.火灾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人员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进行声光报警。 2.2.4.3.应定期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自检和手动试验,以保证其运行正常。 2.2.4.4.装置操作人员应清楚火灾报警器的现场安装位置、熟悉报警操作方法。 2.2.5.关键止逆阀 2.2.5.1.在工艺过程风险分析中发现止逆阀失效后发生不可接受风险或重大后果的,应按关键止逆阀管理。 2.2.5.2.设置关键止逆阀应同时采取自动切断阀、中间容器等或结合生产流程的特点采取其它措施防止逆流,保证工艺安全。 2.2.5.3.关键止逆阀应定期检验、维护,保证功能有效。 2.2.6.火炬系统 2.2.6.1.企业应根据生产负荷、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和设备设施状况,每年校核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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