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派出国(境)访问学者选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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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坚持战略导向和任务导向,围绕集团公司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瞄准世界能源化工科技前沿,聚焦科技攻关研究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需要,选派访问学者进行针对性研修,加快关键、高端技术创新突破。 1.2. 强化规划引领,规范组织管理,积极选派一线中青年高潜质优秀科技人才到国(境)外一流科研机构研修学习,培养储备一批立足行业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型科技人才。 1.3. 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公派出国(境)访问学者选派工作的统筹管理,派出单位是具体实施及管理的责任主体。 2. 选派条件 2.1. 人选基本条件。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并重,访问学者人选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1. 政治素质好,忠诚石化,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创新意识和“安专迷”精神;能适应长期国(境)外生活学习,身心健康。 2.1.2. 科研创新能力强,实绩突出,近5年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级或集团公司级科技项目,在推动项目技术创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则上具有下列成果(称号)之一。 2.1.2.1. 获得直属单位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励;或企业(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2.1.2.2.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或有授权发明专利,是主要发明人(前3名)。 2.1.2.3. 获得企业突出贡献专家、闵恩泽青年科技人才奖,或其它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人才荣誉称号。 2.1.3. 具有研究生学历,5年以上科研一线工作经历,派出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2.1.4. 外语沟通交流能力较强,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合格条件,或达到企业英语水平测试听说、读写B级及以上,成绩在有效期内。 2.1.5. 新兴业务领域、前沿技术研究急需培养的优秀青年骨干,可适当放宽成果、工作年限要求。集团公司重大项目攻关急需派出的直属单位专家及以上职位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0岁。 2.2. 研修方向。符合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适应总部立项的重大、重点攻关研究类科技项目攻关及长远战略储备技术研发需求。 2.3. 研修机构及导师。在相应专业领域处于国际一流行列的机构,选择有较高知名度的教授或专家进行合作研修。 2.4. 研修期限。一般为6-12个月。 3. 选派程序 3.1. 制定选派计划。各单位要结合科技和人才发展规划,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根据科研进展、队伍建设实际,每年编制访问学者研修方向及推荐人选计划,报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于1月底前报人事部。 3.2. 确定派出人选。人事部对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确定访问学者人选并批复有关单位。访问学者人选资格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有效。 3.3. 联系派出。按照批复研修方向,单位协助访问学者人选联系国(境)外研修机构和导师。收到外方邀请函后,访问学者人选与合作导师协商制定研修计划。注重利用集团公司境外机构、研发中心等合作渠道联系派出。 3.4. 审核把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本领域首席专家或副总师,对邀请研修方向与批复的一致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研修机构与导师水平等进行审核。 3.5. 上报备案。单位审核同意后将邀请函、备案审查表等报人事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办理外事手续。 3.6. 外事审批。派出单位按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申报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 3.7. 签订协议。出国(境)前,派出单位与访问学者签订公派出国(境)研修协议,约定研修任务、考核、待遇、服务期、违约责任等内容。访问学者回国(境)后服务期约定应不少于8年。 3.8. 国家公派出国(境)访问学者选派。总部批复的访问学者人选,亦可申请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项目。留学项目、申报时间及程序等,申请人选自行查阅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年度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不在总部批复访问学者人选名单内的人员不得申报国家公派留学。 4. 在外期间管理 4.1. 国家公派出国(境)访问学者有关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总部按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承担集团公司公派访问学者国(境)外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访问学者国(境)外研修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4.2. 派出单位要指定专人定期与访问学者联系,关心访问学者在外学习生活情况,为其潜心研修提供保障。原则上不安排访问学者国(境)内公务和回国(境)休假。 4.3. 访问学者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外事管理规定及出国(境)培训学员管理有关要求,认真研修,高质量完成研修任务。 4.3.1. 抵达研修目的地5日内,应与派出单位、集团公司驻外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渠道。 4.3.2. 每月至少向派出单位书面汇报一次研修进展、生活学习等情况。遇患较严重疾病或紧急、突发情况,须及时向单位、集团公司驻外机构报告。 4.4. 访问学者不得变更研修方向、机构,经与派出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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