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外委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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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要求 1.1.本办法中所称外委检维修承包商是指非企业直属从事设备保养、维护和检修(包括检修项目中涉及的设备更新、安装和改造)以及检验检测的施工单位。 1.2.申请加入企业炼化企业外委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评审、择优录选、定期考评、动态管理”的原则,吸收技术实力强、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外委检维修承包商加入。 1.3.在企业炼化企业从事检维修施工的外委检维修承包商必须是资源库的成员。 1.4.在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认证范围内的承包商,未取得资源库成员资格者,不能获得企业ERP系统相关模块的服务供应商代码,不得在ERP系统中进行合同签订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2.部门职责 2.1.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是资源库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2.1.1.负责资源库的组织和管理,建立资源库管理长效机制。 2.1.2.负责组织受理资源库成员的申请、年度审核、定期考核与资信等级评定。 2.1.3.负责确定并公布资源库成员名单。 2.1.4.监督检查各炼化企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2.2.监察局职责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开展效能监察;负责对相关信访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2.3.炼化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是本企业外委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2.3.1.负责贯彻落实企业外委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3.2.负责推荐资源库成员候选名单,在资源库范围内择优选择检维修承包商,对外委检维修承包商进行定期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 2.3.3.配合第三方评审机构做好检维修项目的现场评审、施工业绩确认、安全质量问题反馈等与资质评审相关的工作。 2.3.4.提供外委检维修承包商评审、年审的业绩证明,以及质量、安全考核材料。 2.4.炼化企业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对本企业外委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管理情况进行效能监察,监督检查资源库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3.资源库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3.1.申请加入资源库的外委检维修承包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3.1.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3.1.3.具有企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址:pcir.csei.org.cn)颁发的《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证书》。 3.1.4.近3年在炼化企业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3.1.5.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 3.2.资源库的准入程序 3.2.1.申请加入资源库的外委检维修承包商,应向炼油事业部或化工事业部提供以下材料: 3.2.1.1.企业炼化企业外委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成员资格申请。 3.2.1.2.《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2.1.3.企业炼化企业推荐信。 4.资源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4.1.资源库成员的权利 4.1.1.有资格承揽企业炼化企业与其资质相符的检维修项目。 4.1.2.有资格参加企业炼化企业检维修项目的竞价比价、招投标活动。 4.1.3.对竞价比价、招投标活动及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4.2.资源库成员的义务 4.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参与企业炼化企业检维修活动。 4.2.2.按照资源库管理要求如实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及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4.2.3.所承揽项目未经企业炼化企业同意不得分包;对于允许分包的项目,分包商必须是资源库成员单位。 5.监督与考核 5.1.资源库成员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每年由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负责组织资源库成员的资格年审与资信等级评定。 5.2.资源库成员资格年审符合条件包括: 5.2.1.通过《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证书》年审,且在资质有效期内。 5.2.2.根据ERP系统的统计数据,上一年度在企业炼化企业有相应业绩且合同总额高于50万元。 5.2.3.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5.3.年审不合格的检维修承包商,暂停其企业炼化企业外委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成员资格。 5.4.炼化企业应接受监察部门对资源库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5.炼化企业对资源库成员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进度、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炼油事业部和化工事业部。 5.6.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资源库成员,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暂停或取消资源库成员资格的处理。 5.7.资源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其资源库成员资格: 5.7.1.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警告或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 5.7.2.经考核发现其管理松懈、技术落后且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 5.7.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并受到相应处理。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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