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事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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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规范工商事务管理,理顺职责和程序,防控法律风险,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是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合称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各分(子)公司统称各单位。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1.4.工商事务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原则。 1.5.工商事务包括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以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公示事务。 2.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2.1.工商事务管理部门包括相关业务部门和工商归口管理部门。法律部门或承担工商事务管理职能的部门是工商归口管理部门。 2.2.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办理工商事务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2.2.1.办公厅(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保管公司营业执照正本。 2.2.2.发展计划部负责非涉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所需的股东(出资人)决定或决议、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信息和文件。 2.2.3.国际合作部(外事局)负责涉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变更所需的股东(出资人)决定或决议、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信息和文件。 2.2.4.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产权登记证、对外担保、股东(发起人)及其出资等信息和数据。 2.2.5.企业改革管理部负责直属机构及法人单位设立、变更(包括重组、改制等)、撤销相关信息和文件。 2.2.6.人事部负责公司和各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民主选举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以及公司从业人数、社会保险等信息和数据。 2.2.7.资本运营部负责与资本运营有关的企业设立、合并或分立、增资扩股、购买或转让股权等文件和信息,以及股东(出资人)决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文件。 2.2.8.审计局负责股份公司监事会决议文件,监事身份证复印件信息。 2.2.9.董事会秘书局负责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及其出资资料。 2.2.10.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探矿权、采矿权证。 2.2.11.油品销售事业部负责成品油、非油品经营所需的经营许可资质材料。 2.2.12.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其所管理的全资、控股公司的工商事务。 2.2.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登记机关要求,需要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其他文件、信息、数据。 2.3.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的工商事务职责参照2.2确定。 2.4.法律部是公司工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2.4.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4.2.负责拟定和修订工商事务管理制度。 2.4.3.负责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维护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息和数据。 2.4.4.负责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4.5.负责公司及其直接持股子公司章程的审核。 2.4.6.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的工商事务管理工作。 2.5.各单位应当明确工商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参照公司法律部职责确定其工商事务管理职责。 3.工商事务管理内容 3.1.名称管理 3.1.1.集团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或控股企事业单位名称可冠以“企业集团”“中石化”,股份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称可冠以“企业”“中石化”。集团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或控股的四级以上(含四级)企事业单位名称可冠以“中石化”。集团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或控股的五级及以下子公司确需使用“中石化”字号的,须报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一事一授权。股权层级计算方式为:集团公司为一级,集团公司直接持股的子公司为二级,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直接持股的子公司为三级,依此类推。 3.1.2.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未经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其名称不得冠以“企业集团”“企业”“中石化”或“SINOPEC”。集团公司不持股的企业,不得使用“企业集团”“企业”“中石化”或“SINOPEC”等字号。 3.1.3.各单位名称使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全称,以及“企业集团”“企业”“中石化”或“SINOPEC”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3.1.3.1.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权出具的批准文件。 3.1.3.2.拟签订的出资协议、合资合作协议。 3.1.3.3.拟签订的章程。 3.1.3.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3.1.4.各单位应当依法维护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全称,以及“企业集团”“企业”“中石化”“SINO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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