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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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 条例》 (国务院令第729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建立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 〔2009〕78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 见》 (国办发 〔2010〕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 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3〕 1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8〕 6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 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 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 1 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 年12月31日。期满前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分配,分级管理。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 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任 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 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 支持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 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 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 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 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国家卫生 健康委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地方专门提供材料和 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 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 方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 财政部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 各省 (区、市,含兵团,以下统称省)常住人口数、财力因 素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国家 卫生健康委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时主要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医 改工作要求、地方财力状况和绩效等因素。项目法分配的资 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 各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分配资金 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七条 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 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收入补助,按照 《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财务制度》 (财社 〔2010〕307号)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用 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村卫生室的转移支付资 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于每 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地 方,并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预算。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 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3 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 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 部门报告。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 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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