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甘肃省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pdfVIP

太保财险甘肃省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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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养殖或负责管理育肥猪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 的 (以下统称 “保险育肥猪”): (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投保育肥猪的体长在40cm (含)或体重在 15公斤 (含)以上; (四)投保的育肥猪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 序接种。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 (一)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 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 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大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 (一)项中的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 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 (二)保险育肥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发生第三条第 (一)项中的疾病导致死亡的; (三)政府强制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1 / 7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商业性育肥猪养殖保险 (四)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二)保险育肥猪因病死亡但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育肥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饲养成本或当地市场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市场价格的70%。 保险金额 每头保险金额 (元/头)×保险数量 (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政府扑杀无绝对免赔率。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按批次投保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育肥猪生长周期确定,具体起讫日期以保 险单载明为准,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含); 按年累计出栏数投保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 日 (含)内为保险育肥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育肥猪在疾 病观察期内因发生第三条第 (一)项中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 保的育肥猪,免除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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