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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交易的一种合同
01基本介绍英美法律适用问题大陆法律苏联东欧国际惯例目录0305020406
07注意事项救济方法重要条款双方义务风险移转目录0901108010
基本信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基本介绍
基本介绍营业地点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衡量某个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是买卖双方的营业地点是否处在不同的国家,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国籍。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及流通票据的买卖和权利财产的交易,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也可以适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买卖法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买卖法,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形式和内容不尽相同。
大陆法律
大陆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陆法体系各国把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各项要件,如订约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约与承诺的规则等,则适用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或民法其他部分的有关规定。
英美法律
英美法律英美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国家那样的民法典,它们的买卖法大都是单行法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英国现行的是1979年《货物买卖法》,其主要内容与1893年《货物买卖法》基本相同。美国参照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的模式,于1906年制订《统一买卖法》。其后为了适应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起草了一部《统一商法典》,买卖法成为该法典的第2篇,取代了 1906年《统一买卖法》。该法典于1952年正式公布,现行的文本是1977年修订本。美国宪法规定,有关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事项享有立法权。《统一买卖法》和《统一商法典》是由一些私人法律团体编纂的,须经各州的立法机关以适当立法程序予以采纳,才能取得州法的效力。迄今为止,除保持大陆法传统的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国各州均已采用了《统一商法典》。在英美等国,买卖法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至于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合同的有效性等问题,除买卖法另有规定外,仍依传统的普通法处理。
苏联东欧
苏联东欧前苏联和东欧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由民法典来调整,这些国家还先后签订了若干共同条件。有些东欧国家还制订了一些专门法,其中包括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贸易法典》和 1976年民主德国的《国际商业合同法典》。这两部法典都包含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它们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都采纳了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的惯例和原则;只适用于东西方国家之间的贸易。
适用问题
适用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其主要规定如下:①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②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③在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合同是由当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的;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关于当事人对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确定,如果根据该法律,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无效的,则应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确定管辖该合同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在假定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由按照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各国法律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买卖惯例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有: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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