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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40.01
CCS C 3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WS/T 793—2022
妇幼保健机构医用设备配备标准
Medicalequipment configuration standard for women and children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2022-04-13发布 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布
WS/T 793—2021
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疗卫生建设装备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司、规
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医院建筑与装备分会、中
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长沙县妇幼保健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兆芳、刘丽娜、姚屹、李宝山、沈嵘、王永清、孔祥永、田家玮、熊奕。
II
WS/T 793—2021
妇幼保健机构医用设备配备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用设备配备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并对设备分类、品目和数量
进行了规定。妇幼保健机构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配相应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妇幼保健机构 women and children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为妇女儿童提供基本医疗和
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妇幼保健所和妇
幼保健站。
妇幼保健机构遵循 “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
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按照全生命周期和三级预防的理念,以一级和二级预防为重点,
为妇女儿童提供从出生到老年、内容涵盖生理和心理的主动、连续的服务与管理。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印发〔2015〕
54号)要求,妇幼保健机构围绕服务人群开展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等医疗保健服务。
3.2
医用设备 medicalequipment
本标准中的医用设备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设备:妇幼保健机构围绕妇女、儿童、孕产妇的健康
服务需求,开展疾病诊断、治疗以及用于群体保健和个体保健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
1年以上的有形设备,是用于促进健康、筛查疾病、防止残疾和死亡需要的所有设备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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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793—2021
4 总则
4.1 总体要求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设备配备的过程中,应依据 《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 《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 “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
向群体、面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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