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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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10 CCS A 00 3201 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1/TXXXX—XXXX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ood safety in wholesale market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发布公示稿) DB3201/TXXXX—XXXX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有玉、钱军、王谷炜、胡飞杰、王辰、吴建胜。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ood safety in wholesale market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II DB3201/TXXXX—XXXX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 品安全工作。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的食品安全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9372 食用农产品保鲜贮藏管理规范 DB3201/T 1051 农产品批发市场快速检测工作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贮存服务提供者 storage service provider 已取得营业执照,对外提供食用农产品存储服务,具有场地、环境、容器、工具和设备,能够保障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服务主体。 4 总则 4.1 市场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协同共治的原则,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 准入衔接机制,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4.2 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4.3 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和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防 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5 市场开办者 5.1 场所设施设备 5.1.1 市场开办者应对经营场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具有与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销售和贮存等场所。 5.1.2 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保鲜和卫生要求实行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3 DB3201/TXXXX—XXXX 5.1.3 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包括: a) 应保持环境整洁,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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