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_T 2972-2016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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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B 04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2972—2016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criterion of arbitration infrastructure for the mediation andarbitration of disputes over contracted rural land at the country2017-04-01实施2016-10-26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 2972—2016前言本建设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3J91号)下达的任务,按照《农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规范》(NY/的要求,结合农业行业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而编制。本建设标准共分9章: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布局、工作流程与设备、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要求、技术经济指标和附录本建设标准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管理,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标准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邮政编码:100081),以供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管理部门: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本标准主持单位: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本标准编制单位: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青海省农牧业项目管理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宏军、刘玉萍、段彦敏、郭红霞、呼倩、刘海棠、李硕、张晓亚。- NY/T 2972—2016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标准1总则1.1本标准规定了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水平。1.2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1.3本标准可作为编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对项目监督检查和峻工验收的依据,1.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按照贯彻实施法律政策、方便农民群众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各县(市、区)依托本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一县一处。1.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仲裁功能及程序要求,并应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1.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应优先利用既有条件及已有设施,并考虑投资能力和发展需要。1.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8-200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标138—2010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themediationandarbitrationof disputesovercontractedrurallan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4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4.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规模按照每年调解、仲裁不少于200件案件,可同时调解、仲裁3起纠纷案件设计。4.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案件受理室、合议调解室、档案会商室、仲裁庭和配套专用仲1 NY/T 2972—2016裁设备。4.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设施建筑总面积应在350m²~500m²。各功能用房面积见表1。表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设施参考面积表备注序号名称使用面积,m仲裁庭100~150160~901. 1仲裁区1. 2旁听区40~602案件受理室50~6060~70tP合议调解室60~704档案会商室10~155卫生间建筑总面积需350m~500m合计280~3655选址与布局5.1仲裁场所单独建设时,选址应与管理部门的现有设施衔接,方便办公。鼓励与本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业务用房合建。5.2新建仲裁场所应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取得当地建设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5.3改、扩建房屋应先开展房屋建筑可靠性鉴定,改造房屋的后续使用年限应不少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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