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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境违法举报新规解读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昨天公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额度为 5 万元。新规将于今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市环保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杜凤军介绍,今后,市民可通过规定的有奖举报途径,向市环保局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将给予举报人100 元至50000 元奖励。此前本市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最高曾发放过 5000 元奖金,新规定出台后的奖励最高金额是原先的
10 倍。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有奖举报的 4 种途径包括,北京市环保局政务网站(bjepb.gov)“有奖举报”专栏、快递、挂号邮寄和个人送达。
市环保局将每季度对有奖举报拟奖励情况梳理一次,并组织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对于比较容易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经核查属实, 奖励金额是 100 元。但是对于一些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行为的举报,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线索,环保部门将重点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从 2000 元至 5 万元不等。
重点奖励的举报线索共有 17 类,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
的单位未使用清洁能源,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行为均在举报范围之列。
据了解,为便于及时准确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及排污情况的照片等证据。同时,为了便于领取奖金,举报人需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北青报记者还注意到,有几种情形不在奖励范围内,包括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环境违法行为事先已被环保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准确信息等。此外,对于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环保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内存
奖励举报人 5 万元的举报情形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 2000 元奖励:
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
的;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未使用清洁能源的;
企业未按规定公布或保存监测数据,未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弄虚作假的;
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或未按照规定检测的;
在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堆放易溶、含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或新建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地下工程设施的;
未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废液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的;
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消耗臭氧层物质(氟利昂等)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 5000 元奖励: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
在本市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或不符合国家、本市规定标准的机
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 50000 元奖励: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举报其他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使被举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 50 万元(含)以上或被举报单位负责人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除上述(一)、(二)、(三)项外,举报第六条规定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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