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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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有效盘活、高效使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面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益,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根据《××省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盘活增效”为目标,全面开展国有资产专项清查及盘活工作,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能,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全面覆盖。 将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资产,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面纳入盘活范围。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管理和盘活。 (二)鼓励创新。 各区各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区分不同资产类别,创新实施灵活多样的统筹盘活方式,最大限度提质增效。对盘活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市财政局将进行推广宣传,并推荐申报全省资产盘活优秀实践案例。 (三)健全机制。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新增资产与存量资产有机结合机制和盘活共享成效激励约束机制,将资产统筹盘活成效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各区各部门要将好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构建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筹盘活机制。 (四)依法依规。 开展资产清查及盘活工作要履行必要的决策、评估、交易等程序,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要严肃财经工作纪律,加强对各盘活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防范资产处置中的廉政风险,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工作 (一)资产清查 1.清查基准日。 2022年12月31日。 2.清查范围。 市区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未处理的罚没资产等。 3.低效闲置资产标准。 一是闲置超过1年的房屋、土地、公共基础设施等; 二是除消防、人防、应急等备用保障物资外,连续3个月以上未使用或上一年度使用频次低于10次(或有效运行时长低于100小时)的仪器、设备等资产; 三是未经批准超过配置标准购买或占有的资产; 四是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五是同部门、同单位建设的,功能相近、内容相似的荣誉室、教育室、展览厅、陈列厅等功能性资产; 六是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认定的其他需要处理的低效闲置资产。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盘活 1.着力优化在用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要全面掌握在用资产状况,加强资产配置可行性论证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能够通过修旧、挖潜现有资产功能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减少配置;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推进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统一办公,集约高效使用房产土地。 2.全面加强统筹调剂。 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存量资产调剂解决,闲置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闲置资产,积极推进跨单位、跨部门、跨级次调剂和盘活利用。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单位、部门,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3.大力推进共享共用。 按规定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等开放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4.建好用活公物仓。 推进市级公物仓建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难以盘活的低效闲置资产以及相关部门未处理的罚没资产应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和处置。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所需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频次低但又确需配置的资产,由公物仓统一配置,用后收回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能够从公物仓调剂解决的,不再安排相关预算。各区财政部门要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本级公物仓,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5.严格规范出租、处置。 对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率低且难以调剂的资产,除纳入公物仓管理或集中运营外,按照权限批准后,可以进行市场化出租、处置。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标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处置。对清查出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履行催收主体责任,力争应收尽收;确实难以回收且符合处置条件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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