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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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柜员管理,提高营业机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防范临柜业务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岗位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银行柜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中,拥有生产系统操作员号并从事交易处理或业务授权的人员。 只开放生产系统查询或管理功能的人员(如运营主管等),不纳入柜员管理范畴。 本办法所称“生产系统”,目前专指“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若ABIS被其它相关系统所替代,则指该替代系统。 第三条 柜员的基本职责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交易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柜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各行应合理设置柜员岗位,做到职责明确。其中,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分离。 (二)安全、高效原则。各行应综合考虑营业机构业务实际和内控要求,合理确定柜员劳动组合与操作权限,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 (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各行应建立与柜员岗位职责对应的权利和责任匹配机制,充分发挥柜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条 柜员实行准入管理,任职应符合相关条件。 第七条 柜员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柜员岗位共分为六级,一级为最低级,六级为最高级,原则上逐个等级考核晋级;特别优秀的,也可越级晋级。经考核不合格的,降级使用。 柜员越级晋升需由上一级管理行审批(支行所属网点柜员越级晋升应由二级分行审批),其中,越级晋升为五、六级柜员的,应由一级分行审批。 第八条 柜员号管理实行“一号一人”,柜员号的使用应保持相对稳定。柜员应按规定管理密码和指纹信息。 第九条 柜员轮岗换岗、休假、离职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交接。 第十条 各级行要建立柜员培训制度。柜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 柜员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操作技能及临柜业务公共部分培训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运营管理部门同时牵头负责柜员持续培训的管理;产品和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业务、产品培训,运营管理部门参与、配合。 第三章 柜员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客户业务办理申请,正确、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二)按要求处理错账、挂账等特殊交易,配合做好查询、冻结、扣划等业务,积极配合各项内外部检查。 (三)按要求领用、保管、上缴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机具等物品。 (四)营业期间,按要求保管相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各类纸质表格等业务资料。 (五)在规范完成交易业务的前提下,向客户推介我行产品; (六)负责办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柜员应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贪污、挪用、截留、诈骗客户或银行资金和权利凭证。 (二)盗窃、套取、伪造、变造及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 (三)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销毁我行印章,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诈骗、融资等非法活动。 (四)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 (五)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 (六)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它资信证明。 (七)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柜员应予抵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由于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柜员有权向本级领导或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柜员有权利也有义务抵制、制止或举报可能造成我行声誉或资金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柜员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柜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尽职守则、无重大不良行为和违规记录。 (二)取得上级行规定的相关从业或任职资格,特殊岗位还应获得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求的资格。 (三)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专业技能,熟悉生产系统业务操作。 第十七条 柜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经专业、操作技能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柜员岗位初次定级的依据。 柜员的专业和技能测试由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测试内容应包括临柜业务知识、生产系统操作技能和其它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 柜员晋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有下一级岗位工作经历。 (二)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和技能测试。 (三)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含)以上,且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称职”记录。 第十九条 柜员晋升为六级柜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二)工作六年(含)以上,且原则上有下一级柜员一年(含)以上工作经历。 (三)连续三年工作未发生重大差错、事故。 (四)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组织的技能竞赛等比赛中取得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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