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现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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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1 目的 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 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 。 2 合用范围 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 的规 定执行。 本通 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3 要求 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 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 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一章 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建设用地边界 1.定义: (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造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 积, 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 体所有土地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 位后,交由市政、 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 3)代征绿化用地- 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 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 2 集 所有土地或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 安置现状居民和单 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 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 4) 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由城 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 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者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2 )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 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 3 )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 4 )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由相邻单位进行 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 已经城市规划行 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整、 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 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 设计建设工程( 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或者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者面宽小于 10 米且用地 形状不规则的用地。 ( 4 )用地性质 整,需按照 已发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 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5)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 规划情况(建造、道 路、市政条件、 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 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 树冠尺寸测绘。 2。防 灾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 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 军事预 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 管理、 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3 特 情况(超高层建造、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造及区域城 市的防灾规划。 3.环保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 空气质 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 大中型公建 (建造规模大于 30000 平方米)、居住区 (建设用地大于 3 公顷、或者建造规 模大于 50000 平方米)、工业建造、生活市政配套 (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 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 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 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 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4。安全保密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 13 号 及九部委联合发 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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