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与建筑单位生活区用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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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与建筑单位生活区用电管理办法 建筑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建筑师、监理、工人等建筑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筑施工和使用阶段。 第三条 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建筑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限,并落实到位。 第五条 建筑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 建筑单位应当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控、安全标识、安全巡查与记录等。 第七条 建筑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标识标准,醒目地设置安全标识,并正确使用。 第八条 建筑单位应当制定现场安全监控制度,设置可视化、远程监控设备,并配备专人进行监控。 第九条 建筑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安全巡查,记录并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建筑单位应当制定现场管理制度,规范现场施工和生产秩序,确保工作面无拥挤、车辆通行有序、周边安全。 第十一条 建筑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严格限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并配备专人进行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与教育 第十二条 建筑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筑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检查与监督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建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和评估,开展安全检查记录并做好整改工作。 第五章 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从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单位因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建筑单位生活区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单位生活区的用电管理工作,防范电气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单位内的生活区用电管理,包括用电设备的选择、使用、检查、维护等。 第三条 建筑单位应当通过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加强用电安全宣传等措施,提高群众用电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建筑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用电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用电安全会议,研究解决用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用电设备的选择 第五条 建筑单位应当在选用用电设备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配电设备标准,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标准的用电设备。 第六条 建筑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安装、调试及检测用电设备,严禁借用、挪用用电设备。 第七条 建筑单位应当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维护。 第三章 用电安全使用 第八条 建筑单位应当根据用电设备的用途和规格,制定用电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人负责用电安全管理。 第九条 建筑单位应当对群众进行用电安全宣传,提高用电安全意识,加强保护用电设备的意识。 第十条 建筑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用电设备的使用操作规程,正确上、关电、开、关开关,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乱插电器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建筑单位应当及时处理用电故障,发生电气事故时,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并做好报告工作。 第四章 用电检查与维护 第十二条 建筑单位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维修。 第十三条 建筑单位应当制定用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制度,增加用电设备的使用寿命,预防故障的发生。 第五章 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用电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纪律处分;对引发电气事故的责任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电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追究。 附件: 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 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易燃、爆炸等危险性的物质。 电气事故:指由于电器设备的缺陷或者不良习惯使用,引起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电器设备损坏等意外事件。 应急预案: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减轻事故后果,制定的预先的应急处理方法和措施的文件。 预防故障:指通过及时检查、维护工作,预防设备和电器故障的发生。 困难与解决办法: 困难:建筑单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出现一些困难,如: 1.人员不足,无法对生活区的用电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 2.建筑单位与各生产单元落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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