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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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临柜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银行印章管理使用规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柜业务印章是指营业机构在业务办理中为确认业务事项加盖在票据、凭证、函件上的印章。 第三条 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实行内外有别、分级管理、风险可控、简明高效的原则。内外有别是指区分内部印章和外部印章,严格按照印章的用途使用;分级管理是指印章的设计、刻制、分发等按不同级别管理,各级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风险可控是指印章的刻制、分发、领用、保管、使用、停用、上收、销毁以风险控制为基本目标;简明高效是指印章的设置要精简,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临柜业务印章分为总行统一设计和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设计两类。总行统一设计的印章的使用范围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设计的印章遵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总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和内设机构。 第二章 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临柜业务印章的种类(一)总行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受理凭证章。(二)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章、票据交换用章等。 第七条 新增临柜业务印章种类应由总行业务需求部门或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临柜业务印章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配备,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条 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个人存单,以及办理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反馈征询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等。一级分行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可扩大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但不能将总行明确规定需要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业务加盖其他印章。业务专用章按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条 业务办讫章用于加盖在以下票据、凭证、函件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一)办理对外签发个人存折、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债券账户本等。(二)办理本外币现金、转账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客户回单、对账簿以及账户特殊处理、现金调拨、假币收缴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借款人欠息通知单、拒绝受理(退票理由)书等。(三)客户办理涉及临柜业务的各类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理财协议、代理业务协议及委托书等。业务办讫章按经办人员配备并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 受理凭证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上。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受理凭证章按相关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并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假币鉴定专用章用于在对外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时加盖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货币真伪鉴定书》上。假币鉴定专用章按经人民银行授权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的营业机构配备,由指定人员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 假币章用于加盖在各营业机构所收缴的假币或假币收缴专用封袋上。假币章按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人员保管使用。 第三章 刻  制 第十四条 总行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由一级分行负责按照总行统一设计的规格安排刻制。 第十五条 一级分行负责刻制的临柜业务印章由一级分行确定章面材质,选择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并按规定式样与厂家签订有关刻制和订货合同,统一组织刻制和分发。 第十六条 临柜业务印章的刻制数量应进行有效控制,营业机构申请刻制同种临柜业务印章一枚以上的,应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以明确责任。(一)业务专用章:按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每个机构刻制1枚。对于实行高低柜或其他形式柜台服务的营业机构,如需增设业务专用章须经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二)业务办讫章:按经办人员刻制,通过编制印章序号及镶嵌使用人名章的方式进行区分。(三)受理凭证章:按业务需要刻制,通过编制印章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临柜业务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本级机构《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各级行现金管理中心、清算中心、财务中心等内设机构使用的临柜业务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可使用本机构核定的机构名称或行号。 第十八条 临柜业务印章的刻制管理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刻制管理经办人不得保管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九条 临柜业务印章上如需加刻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其印章尺寸可适当扩大,字体可适当缩小,并由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业务需要,部分临柜业务印章中间可带有活动日期,每日更换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因磨损而需重新刻制的临柜业务印章应使用原有的序号。因遗失而需重新刻制的临柜业务印章应使用新的序号,不得与遗失的临柜业务印章的编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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