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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准入与退出。
(一)准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申请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基本概念。
2.重要性程度高,按风险控制要求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遗失后可能对我行或客户的财产、声誉造成较大损失且业务系统能够支持该凭证收、发、存、用的自动核算。
(二)退出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请不再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1.凭证所涉及业务已到期或终止。
2.因业务需要须进行凭证版式变更,原凭证作废。
3.因重要性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降低,运营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凭证不再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4.其他符合退出规定的情形。
(三)准入和退出程序。
1.准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需新增或变更重要空白凭证,应将该凭证样式、使用要求、监管要求、退出标准、是否允许跳号等报运营管理部门。经运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符合重要空白凭证准入标准的纳入相关种类进行管理。未通过审核的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2.退出。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的业务产品,对于符合退出标准的,应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凭证的退出处理申请。经核准后,运营管理部门向营业机构发出停用和上缴通知,向库房管理部门发出销毁或退回通知。
3.全国统一的重要空白凭证由总行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地方性重要空白凭证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报一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条 样式。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的样式。一级分行只能设计辖内特色业务的重要空白凭证。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代理重要空白凭证式样由被代理单位设计。
第三条 印制。一级分行应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重要空白凭证,供辖内机构使用。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
第四条 入库。管库员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入库通知单”以及印制厂或合作方提交的“签收单”和重要空白凭证实物后,应认真核对“签收单”与实物的种类、起讫号码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章,管库员凭“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由记账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的应换人复核确认后退回提交方。
第五条 配送。重要空白凭证的配送必须由专车双人运送(不包括司机)或随运钞车单独装箱配送。配送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配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运送车辆不准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中途不得无故停留或绕道办理其他无关事宜。
第六条 调拨和领用。
重要空白凭证调拨业务必须遵循“根据指令,见单调拨”的原则,调出凭证时先记账,后出库;调入凭证时,先入库,后记账。
(一)库房间调拨。
调入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向上级行库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已在上级行库房管理部门备案的人员持盖有预留印章的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办理领取手续。上级行库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调拨指令并开具凭证出入库单。
记账员按照凭证出入库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签章。调出行管库员按凭证出入库单记载的内容,逐项清点调出的凭证。调入行到库房领取凭证的人员应核对验收无误后在凭证出入库单上签章。调出行管库员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调入行管库员根据凭证出入库单记载内容,清点调入的重要空白凭证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在凭证出入库单上签章,办理凭证入库手续,由记账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网点与库房间调拨。如网点需要申领凭证,应向库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库房管理部门核准后,下达调拨指令并开具凭证出入库单。记账人员负责及时办理账务核算手续,当日账务必须当日核销完毕。管库员根据凭证出入库单进行凭证实物的出库,及时办理凭证实物配送手续。网点收到申领的凭证后应及时核验,确认无误后处理相关账务。
(三)业务柜组或柜员根据重要空白凭证实际需求量和保管条件领取,领取人向凭证保管员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审批后方可领取,领取后领取人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确认,需手工销号的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四)领取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发现重号、错号、跳号或有缺陷等问题,应保持原包装封签,由经办人和主管签章证明后,通知上级行库房管理部门。
第七条 使用。
(一)不得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
(二)属于银行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属于客户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严禁银行代为签发。
(三)签发重要空白凭证时,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作废时必须剪角并加盖“作废”戳记,需手工销号的在“重要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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