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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40.20B 93NY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 2076—2011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Veterinary sanitary conditions for pig packinghouse2011-09-01 发布2011-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T 2076—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8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卫华、魏荣、陈向前、邵卫星、孙映雪I
NY/T 2076—2011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场(厂)的动物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猪屠宰场或加工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2694 肉品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345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548动物及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隔离观察圈I isolating room隔离可疑病畜,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3. 2待宰圈 waiting pens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3.3急宰间 emergency slaughtering room紧急屠宰病畜、伤畜的场所。3. 4屠宰间 slaughtering room自致昏放血到加工成胸体的场所。3.5分割加工间 cutting and debonding room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3. 6无害化处理间biosafety processing room对患病动物或不宜食用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场所。4 总体要求4.1生猪屠宰加工场(厂)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
NY/T 2076—20114.2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应设有宰前管理区、屠宰间、分割加工间、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和检疫室。4.3 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应建立健全下列卫生管理规章制度:a)车间内场地、器具、操作台等定期清洗消毒制度;b)更衣室、淋浴室、厕所、休息室等公共场所定期清洗、消毒制度;c)废弃物定期处理、消毒制度;d)定期除虫、灭鼠制度;e)危险物保荐和管理制度;f)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4.4生猪屠宰场(厂)工作人员卫生应当符合GB 12694 的要求。5宰前管理区5.1宰前管理区设动物饲养圈、待宰圈和兽医室。5.2动物装卸台设置照度不小于3001x的照明设备。5.3饲养圈地面硬化、平整,配备饮水、饲料和消毒设备,设有排水、排污系统和消毒设施。饲料、饮水应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卫生要求,5.4待宰圈地面硬化、平整,配备排水、排污系统和淋浴、消毒设施。5.5检疫室配备宰前检查的设备。6屠宰间6.1屠宰间及设施卫生要求6.1.1车间与设施结构合理、坚固,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6.1.2车间及设施与生产能力相适应,车间高度满足生产操作、设备安装与维修、采光和通风的需要。6.1.3车间设有防蚊蝇、鼠及其他害虫侵入或隐藏的设施,并设有防灰尘设施。6.1.4车间地面使用防滑、不吸潮、可冲洗、耐腐蚀的无毒材料制作,坡度为1%~2%。表面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易于清洗和消毒。明地沟应呈弧形,排水口设网罩。6.1.5车间墙壁和墙柱使用不吸潮、可冲洗、无毒、淡色的材料制作,墙群贴瓷砖不低于2 m,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6.1.6车间天花板表面光滑,不易脱落,防止污物积聚。6.1.7车间门窗装配严密,使用不变形的材料制作,所有门窗及其他开口安装易于清洗和拆卸的纱门、纱窗,并经常维修,保持清洁,内窗台下斜45°或采取无窗台结构。6.1.8车间配有与屠宰同步检疫所需的设施和设备。6.1.9车间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设备。6.2传送装置屠宰车间设置架空轨道和运转机,并有防油污装置。放血地段的传送轨道下设置收集血液的金属或水泥斜槽,表面光滑。6.3通风设备6.3.1屠宰车间应设有通风设备。门窗有利于空气对流,并有防蚊、防蝇和防尘装置。6.3.2在大量发生水蒸气或大量散热的部位装设排风罩或通风孔。空气交换的次数根据悬挂的动物数量和内部温度而定,一般每小时交换1次~3次。6.4 照明2
NY/T 2076—2011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1Ix的照明设备。光线不改变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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