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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265—2003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Codes of medical examination for staff engagedin food and service field at frontier port2003-05-28发布200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SN/T 1265-2003前言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主要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秀华、张继军、郭红。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1265-2003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要求、程序、诊断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987—1995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90—1995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001—1995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6002—1995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0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从业人员 staff engaged in food and service field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以及公共场所内为顾客服务的人员。3. 2健康检查medical examination为了确定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能够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工作,而由检验检疫部门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项目和程序进行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4要求4.1施检单位应由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效的执业医疗单位。4.2医务人员应具有有效的执业资格。4.3实施健康检查应具有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所需设备。4.4从业人员不应患有五种疾病(病毒性肝炎、痫疾、伤寒或副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5 对象国境口岸区域内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
SN/T 1265—20036程序6.1 准备6.1.1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在体检当日应清晨空腹,持本人身份证和两张二寸免冠近照。并在体检表中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种、工作单位。6.1.2 医生执业医师提前准备好体检表、血压计、听诊器、检查仪器、保证器Ⅲ、诊断试剂、一次性耗材料、物品的供应数量与质量。6.2 临床医学检查6. 2. 1 病史询问检疫医师应详细询问从业人员既征病史,包括病毒性肝炎、痫疾、伤寒或副伤寒、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银屑病。询问其患病时间和治疗情况。6.2.2内科检查肺部检查呼吸音、干、湿罗音、胸膜摩擦音。心脏检查心界大小、依次听诊二尖瓣区,主动脉瓣区,主动脉瓣第二听诊区,肺动脉瓣区,三尖瓣区(心率、心律、心音、瓣膜杂音、心包摩擦音)。腹部检查形状、包块、腹壁静脉曲张、移动性浊音、压痛及反跳痛。触诊肝脾大小、质地及触痛。6.2.3皮肤科检查黄疽、蜘蛛痣、出血点、皮疹、化脓灶、渗出液。6.2.4胸部X光检查胸部透视或摄片,检查肺部渗出、增殖、纤维化、钙化、空洞、病变阴影。如发现病变阴影,则进一步明确病变之部位和性质。心脏X光检查心房、心室。6.2.5B超检查(选查项目)观察回声反射的界面图像,判断肝、胆、脾、胰病变。6.3 实验室检验6.3. 1 肝功能检验采集的血液标本,按照GB15990—1995的附录A方法检验谷丙转氨酶(ALT)、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6. 3.2 痢疾杆菌检验大便培养痢疾杆菌检验方法,按照GB16002-1995的附录A执行。6.3.3伤寒杆菌检验细菌培养方法,按照GB16001一1995的附录A执行。6.3.4结核杆菌检验羰结核菌检查方法,按照GB15987~1995的附录B执行。7 诊断根据临床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按照GB15990—1995、GB17010—1995、GB16002--1995、GB 16001—1995、GB 15987—1995标准诊断乙型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痫疾、伤寒或副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按照有关化脓性皮肤病诊断标诊断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2
SN/T 1265-20038处置8.1对未发现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给予签发健康证明。8.2对患有五种疾病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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