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_T 2189-2013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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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40LYB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LY/T 2189---2013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The guide for forest resource data processing2013-10-17 发布2014-01-01实施国家林业局发布 LY/T 2189---2013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标准化采集数据建库5数据库管理6数据更新7数据传输8数据使用 LY/T 2189--2013前本标准按照 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林业信息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86)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显连、闫宏伟、白降丽、白卫国、张成程、郑冬梅。 LY/T 2189--2013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导则1范围本标准主要规范森林资源及其相关基础数据的标准化采集、数据建库、数据库管理、数据更新、数据传输、数据使用等森林资源数据处理各环节的工作。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省、县三级森林资源数据库建设及运行维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数字线划图(DLG)数字栅格地图(DRG)LY/T2186森林资源数据编码类技术规范LY/T2187森林资源核心元数据LY/T2188(所有部分)森林资源数据采集技术规范3标准化采集3.1基础测绘成果数据3.1.1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规定,向国家和地方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数据。3.1.2对数字化成果数据各类图形要素进行处理时,应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注意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是否丢失,发现有丢失的情况应根据原始数据及时进行更改和补充。3.1.3对于非数字化成果,可由符合测绘资质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进行数字化。数字化工作应遵循CH/T1015.1—2007CH/T1015.4-—2007等测绘行业标准的规定。省级和县级界线以国家最新勘界成果为准,或以测绘部门大于1:25万比例尺(含)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的界线为准,两者均具法律效力;乡镇级、村级界线及林业系统特有区域界线(林场界、自然保护区界等)以林业调查的最新成果为准。3.2监测类数据3.2.1监测类数据的数字化应遵循LY/T 2188的要求。3.2.2对没有按统-的行政界限和经营区划界限进行边界处理的调查成果数据应进行接边处理,以保证各县(经营单位)边界间的缝隙控制在允许误差内。现有调查成果数据存在的空间拓扑关系错误应在数字化前进行修改。数字化后应形成完整的拓扑关系。3.2.3属性数据错误应在标准化处理工作前完成改正。标准化时应保持数据分类体系一致,数据编码符合 LY/T 2186 的要求,数据结构符合要求。1 LY/T 2189--20133.3经营管理活动数据林木采伐、本材流通、林地征收占用、林权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数据应使用标准化的森林资源管理应用软件采集。3.4文档类数据文档类数据应将以纸介质、照片、磁介质等形式保存的文字、数字、照片、视频等文档类原始数据数字化,并转换成目前主流办公软件、多媒体软件支持的格式,以便于通过数据库进行存储和通过主流软件进行访问。3.5核心元数据核心元数据通过软件工具采集,核心元数据的结构设计应符合LY/T2187的要求。4数据建库4.1基础测绘成果数据库4.1.1大于1:50万比例尺(含)基础测绘成果数据的数据库运行环境应符合测绘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要求。4.1.2数据库空间参考按照国家要求,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4.1.3地理空间数据应进行适当分层,宜按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大类,分幅、分层组织数据人库,每一要素大类组织成一个图层。4.2监测类数据库4.2.1监测类数据应按运行库和加工库两个部分进行组织,运行库用于提供数据在线服务,加工库用于数据产品服务、数据更新等应用。4.2.2按照监测类数据要素的空间特征,按年度(或数据更新周期)分层组织数据入库。在同一数据层中,根据使用目的不同,可以以县或经营单位组织数据,或将数据整体组织成一个图层。4.2.3数据组织应满足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技术要求。为易于实现省、县(经营单位)数据更新成果的同步,省、县两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数据库的数据组织应考虑数据更新机制要求,宜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数据版本管理机制实现数据同步。4.2.4数据库空间参考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林业单位现有数据成果现状,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4.3经营管理活动数据库4.3.1林木采伐、木材流通、林地征收占用等经营管理活动数据可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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