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_T 976-2015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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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 220. 01P16DB33浙江省地國方标准DB33/T9762015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rental housing2015-07-16发布2015-08-16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 976—2015目次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4总平面布局5平而布置6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t-建筑构造8消防设施9防火措施10消防安全管理 DB33/T 976—2015前 言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庆平、周志忠、朱江、王伶剑、徐放落、徐景、金辉、钟惠芬、柳斐、王健、陈卫东、朱琐、邵云飞、傅晓波、陈旭伟,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II DB33/T 976—2015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出租房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设施、防火措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用于出租的房屋或用房。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出租房,不适用于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9农村防火规范GB 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368住宅建筑规范GB 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JGJ 36循舍建筑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家庭户。3. 2居住出租房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或用房。t总平面布局 DB33/T 976—20154.1居住出租房所在建筑与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039的规定。4.2既有居住出租房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a)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中一座建筑的相邻外靖为防火靖且较低一座建筑屋项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建筑相邻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填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c)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每面增上的门、窗、润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4m4.3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内的道路宜考患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b)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c)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e)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4.4居住出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5平面布置5.1居住出租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5.2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5.3/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进行防火分隔,并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蔬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不开设门、窗、润口的隔增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5.4居住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5.5设置在居住出租房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要求:a)靠外增设置: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用不燃烧体隔增和密团门、窗分隔:c)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5.6居住出租房内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厨房内:b)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c)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d)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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