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普查单位清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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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00 第五部分 普查单位清查方案 一、普查单位清查办法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了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发放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刷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共同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进行清查。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村(居)委员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在本地经营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清查,并填报相应清查表。 单位清查的组织方法。全国统一制定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比对分析和数据质量抽查,分专业审核评估数据和确定年报单位。对清查的时间和内容,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国家的统一要求。 四、单位清查的表式和内容 (一)单位清查表 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分设两种不同的表式。具体详见附件。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类型、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期末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星级评定情况。 2.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营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商品交易市场普查小区顺序码、行业类别、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期末从业人员等。 (二)单位清查汇总表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主要经济指标数据,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具体详见附件。 2.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 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具体详见附件。 (三)清查数据综合表 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专门设计了与部门和专业统计单位清查数据综合表式。具体详见附件。 五、单位清查的时间和标准 此次经济普查试点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4月初开始,至2008年5月中旬结束。单位清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07年12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7年累计数。 此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实施细则、《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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