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_T 117-1995CN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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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92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7—199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The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s forphoto and video taken on the spot1995-11-15发布1996-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前言范围2引用标准定义4现场拍摄的受理权限5拍摄现场应具备的设备材料6现场拍摄的原则要求现场拍摄的主要内容8现场拍摄的实施步骤现场拍摄的方法要点 GA/T 1171995前本标准是参考我国近年来的刑事照相教材有关内容和专业规范要求,结合起草人工作实践,从目前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编写的。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在本专业体系的调汇标准公布后,以词汇标准为准,在今后编写本体系的相关标准中,如需包含本标准已经规定的部分要求规则时,内容应尽可能与本标准一致。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标准由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刑事照相、录像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本标准起草人:赵慧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A/T 117—1995The requirements and regulations forphoto and video taken on the spot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现场照相、录像的基本要求和实施拍摄的方法要则,适用于我国刑事、民事、治安等各类现场的拍照和摄像。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A/T 120—1995刑事照相、录像调汇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现场案件发生的地点和留有与案件有关的痕连、物品的一切场所。3.2现场照相、录像将案件发生的场所和与案件有关的衰迹、物品,用照相、录像的方法客观、准确、全面、系统的固定、记录的专门手段,3.3现场方位照相、录像以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为拍摄对象,反映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事物关系的专门照相、录像。3.43现场概粮照相、录像以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段为拍摄内容,反映现场的全貌以及现场内各部分关系的专门照相、录像。3.5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录像记录现场上重要部位或地段的状况、特点以及与犯罪有关痕迹、物品与所在部位的专门照相、录像,3.6现场细目照相、录像记录现场上所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细小局部状况和各种痕迹、物品,以反映其形状、大小、特征等的专门照相、录像,3.7相向拍摄法以相对的方向、相等的距离对被拍物进行拍摄的方法。3.8多向拍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11-15批准1996-05-01实施 GA/T 117—1995从几个不同的方向,以相等的距高对被拍物进行拍微的方法。3.9回转连续拍照法同定拍照机位,水平或垂直方向转动镜头,将被拍客体分段连续拍照成若十画面的拍照方法。3.10直线连续拍照法相机焦平面和被拍物平面平行、等距,沿着被拍物直线移动并将其分段连续拍照成若干个画面的拍照方法。3.11测量拍照法将带有标准树度的比例尺与被拍物一同拍入画面,根据比例尺可以测量出原物及其特征大小的拍照方法。3.12录像拍摄技术远及近,由小变大,3.12-2拉:指被摄对象的位置不变、摄像机逐渐远高被摄对象(或镜头焦距由长变短).使被摄物体由近及远,由大变小,3.12.3播:指只变化摄像机镜头的角度,从一个方向向另一个方向对景物进行拍摄。3.12.4移:拍摄时横向移动摄像机,对静止或运行中的录物进行拍摄。时闻变的很模榜,镜头稳定时转换成一个新的围面。3.12-6变焦距:利用可变焦距镜头,边拍边变换焦距的拍摄方法,4、现场拍摄的受理权限4.1案件发生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承担案件现场的拍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都无权拍摄。4.2案件现场的拍摄必须由具有现场照相、录像技术的刑事技术人员承担。4.3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承担案件现场拍摄时应自行回避,回避条件应参照我国(刑事诉论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5拍摄现场应具备的设备材料5-1照相设备与材料5.1.1照相机应选用坚固射用,机械性能可靠的照相机。配备广角至中焦的变焦境头。5.1.2近摄装置5.1.2.1近摄用镜头:应使用有微距功能的定焦或变焦镜头。5.1.2.2近摄接图和近摄皮腔:应能与相机匹配,拍照的倍率从1:10~111左右。5.1.2.3近摄镜:应选择与相机镜头匹配、成象清晰,象差小的近摄镜。5.1-3滤光镜应备有密度不同的红、黄、蓝、绿系列滤光镜,还可配备红外、紫外、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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