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 重危患者抢救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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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重危患者抢救制度 1.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 织并主持抢救工作。 科主任或正 (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 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 (副)主任医师。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 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总值班、医务科、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 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2.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 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涉及法律 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3.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 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 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 4.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 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 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 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 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瓶经二人核对方可弃 去。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 以备再用。抢救房间要进行终末消毒。 6.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 后,并及时办理各种签字手续,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7.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总值班或医务科或业务副院 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 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8.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 的后勤工作。 附:危重患者抢救范围及成功标准 (一)急诊抢救病人范围 1.心脏、呼吸骤停、心电示波仍有室性纤颤者;2.呼吸已停仍有 心跳或心跳已停仍有呼吸者;3.电击伤、溺水、呼吸心跳已停,但由 现场到达急诊科未超过 1 小时者;4.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血压低于 12kpa (90mmHg)以下者;5.脑血管意外合并脑疝者;6.服毒或急性 中毒者;7.持续性癫痫者;8.外伤性出血危及生命者;9.小儿高烧、 抽搐、惊厥者;10.危及生命的其他疾病者。 (二)急诊抢救脱险标准 凡属 “急诊抢救病人范围”的门诊挂号病人,采取抢救措施后, 危及病人的生命体征缓解或消失,离院或转科无生命危险时,即可定 为急诊抢救脱险。 (三)住院危重病人抢救范围 危重症是指病 (伤)不仅严重,而且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生命危 险的病症,其范围是: 1.急性循环衰竭,包括各种休克、严重心律失常、顽固性心衰、 播散性血管内凝血; 2.急性呼吸衰竭,仅限于非慢性肺心病所致的急性呼吸功能衰 竭,如呼吸窘迫综合症等; 3.急性肾功能衰竭,仅限于各种病因所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4.其他如急性感染性高热、各种危象、严重水电解质紊乱、非脑 意外性昏迷、严重大出血、急性药物中毒、急性肝功能衰竭、急性脑 水肿和脑疝。 (四)院危重病人抢救成功标准 危重症患者经抢救病情好转,脱离危险,各项生命体征稳定,主 要实验室检查项目基本恢复到正常范围 (病危报告撤销2 天以上 )达 到上述标准可评定为抢救成功。如病情好转,脱离生命危险期,病危 报告撤销 2 天后病情又恶化,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者,前一次抢救算成 功,后一次算死亡 。 (五 )凡上述抢救病人书写按抢救记录规范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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