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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42.7—2020代替HJ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Part 7Sea-going rivers monitoring2020-12-16发布2021-03-01实施态环境部发布
HJ 442.7—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6号为贯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仁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H442.1—2020)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442.2—2020)三、《近岸海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442.3—2020)四、《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442.4—2020)五、《近岸海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442.5—2020)六、《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442.6—2020)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HJ442.7—2020)八、《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九、《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邀监测》(HI442.9—2020)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442.10—2020)以上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查询。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442一2008)废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
HJ 442.7—2020(P采样时,严格按5.4g)~1)要求进行:e)现场空白样,现场加标样品按照HJ/T91相关规定执行,并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如监测计划有其他要求的,按测计划执行:f)每次分析结束后,除必要的留存样品外,样品瓶应及时清洗:g)入海河流监测水样容器和污染源监测水样容器应分架存放,不得混用:各类采样容器应按测定项目与采样点位,分类编号,固定专用。7.2: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监测人员、设施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选定、监测设备、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的技术要求,按照HJ/T91和HJ442.1相关要求执行。7.3水质样品分析人员质量控制样品分析人员自控按照HJ/T91和HI442.1相关规定执行:要求末明确的,参照HI442.3相关规定执行。6
HJ442.7—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发行(100062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网址: 电话: 010-67113412010京中科印剧有限公司印剧服权所有违者必究2022年8月第1开本880X12301/162022年8月第1次印8印张1字数30千字统一书号:1135111 · 928定价:16.00元*
HJ442.72020目次前.iv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5样品采集6样品分析7质量控制
HJ442.72020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日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渐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城水环境影响监测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七部分,为标准修订增加的部分,规定了入海河流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地表水监测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适用入海河流监测的要求,包括: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样品采集;分析方法:一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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