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286-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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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286 — 2006代替 HCRJ 001—199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nental protection productMultiple cyclones of industrial boilers2006 - 07 - 28 发布2006 - 09 - 15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HJ/T 286 — 2006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的热态除尘效率、热态除尘器阻力等技术性能要求和检验规则。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硫除尘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7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HCRI001-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74 HJ/T 286 - 200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锅炉多管旋风除尘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旋风子采用铸铁、陶瓷的工业锅炉烟气除尘的多管旋风除尘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含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6414 铸件 尺寸公差与机械加工余量JB/T8129工业锅炉旋风除尘器技术条件GB/T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3306标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845.1 除尘器 术语 第一部分:共性术语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多管旋风除尘器指由若干单个旋风子组装在一个具有烟气进出口、烟气分配室、贮灰斗的壳体内构成的装置。3.2 其他术语其他术语参见GB/T16845.1。4 要求4.1基本要求4.1.1除尘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1.2除尘器使用的材料、加工和一般性能应符合JB/T8129的规定。4.2性能要求4.2.1除尘器的热态除尘效率94%。4.2.2除尘器的热态除尘器阻力1200 Pac4.2.3除尘器的漏风率5%。4.2.4除尘器应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保证在正常工况下连续稳定地使用,其烟尘排放应满足GB 1327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除尘器性能按 GB/T 16157方法检验。5.2产品质量按JB/T8129检验。铸铁旋风子的检验按GB/T6414的规定。陶瓷多管旋风子的检验参照 GB/T 6414 的规定。5.3热态性能测试按GB/T16157的规定。75 HJ/T 286 - 20066检验规则6.1检验分类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出厂检验6.2.1每台除尘器出厂前均必须进行出厂检验,由厂质量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明。6.2.2检验项目为基本尺寸、焊接质量、装配质量和外观。6.2.3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4,1的规定,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明。6.3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定型;b)当产品的设计、工艺、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d)正常生产三年;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6.3.1抽样方法型式检验采取随机抽样,但不少于两台。6.3.2检验项目a)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b)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c)烟尘排放浓度。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当任一项目试验结果不符合第4章的要求,则应加倍抽样进行检验,若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7标牌、产品说明书7.1应在产品的明显部位设置符合CB/T13306规定的产品标牌。7.2除尘器的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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