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_T 1043-2012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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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220. 50v 51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1043—2012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Disable traveler aviation transports service norm2012-06-04发布2012-10-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 1043—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英、郝玉萍、李洪涛、王旭、杨芳、张东旺。MH MH/T 1043—2012参考文献[1]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3] 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MD-TR-2009-2 9 MH/T 1043—2012残疾人航空运输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过程中对残疾人运输服务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航空运输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段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4322004残族人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GB/T 18764—2002民用航空旅客运输术语GB/T 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MH/T 1020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 5107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3术语及定义GB/T26341—2010和GB/T18764—2002,GB/T16432—2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残疾人团体disable and sick persons group统一组织的残族人人数在10人(含)以上,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乘机团体。3. 2医疗证明medical treatment proves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说明该残疾人在航空行中不需要额外医疗协助能安全完成其旅行的书面证明。3. 3服务犬service dog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大,包括辅助大、导听犬、导盲犬。4设施设备、预防拒绝运输及人数要求4. 1设施设备 MH/T 1043—2012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符合MH/T5107及本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或特殊服务。承运人应配备在客舱内使用的窄型轮椅和无障碍卫生间。注:特殊服务指为残疾人提供的引导、轮椅、餐饮、登、高机等方面的服务,4.2预防拒绝运输4.2.1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应拒绝运输残疾人,当承运人按规定拒绝为残疾人提供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理由。残族人要求提供书面解释的,承运人应在拒绝运输10d内提供。4.2.2通常承运人不应以残疾人外表或其非自题举止可能对他人造成不便为由,拒绝运输残疾人。4.2.3除4.3的规定外,承运人不应以客机限制残疾人人数为由,拒绝运输残疾人。4.3残族人载运人数要求4.3.1航班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陷陪伴人员,但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人数限制如下:航班座位数为100个及以下时,不应超过2名:航班座位数为101个~200个时,不应超过4名:航班座位数为201个~400个时,不应超过6名:航班座位数为401个以上时,不应超过8名.4.3.2载运列族人超过4.3.1规定人数时,应按111的比例增加阳伴人员,但残疾人人数最多不应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4.3.3载运残疾人团体时,在增加陷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了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栗机数量。5服务信息和定座5.1服务信息5.1.1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根据本标准制订详羊细的服务方案,明确为残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办法和程序网络等当形式向社会公布。5.1.2承运人客运销售代理人服务代理人应以残疾人容易获取的方式向残疾人告知售票、航班联程航班衔接、办理乘机托运和提取行等重要服务信5.1.3残疾人通过网络和电话购时提出申计5.1.4承运人应在公布的航班离站时间前36h,将残疾人需要协助的信息传达至起飞、到达、经停地的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5.1. 5非运营承运人定座的,该定座人应尽快将信息传递到运营承运人:5.1.6联程运输时,第一承运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传递到续程承运人,并由续程承运人通知机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5.1.7在航班起飞后,承运人应将航班上残疾人人数、辅助器具的位置以及需要的特殊协助或服务的信息尽快通知经停地和目的地机场。5.1.8承运人和机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在与其他旅客相同的时间内,将行李领取信息通知到视觉或听觉残疾的旅客。5.1.9残疾人已提出需求,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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