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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20.20F 65备案号:54711-2016NB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NB/T20369—2016核电厂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的编制和实施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severe accident management guidancefornuclearpowerplant2016-02-05发布2016-07-01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
NB/T 20369—2016目次前言II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的形式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的编制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编制的支持分析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的实施
NB/T 20369—2016设备可用性分析所使用的环境条件应基于对严重事故后果的见解。应考虑到局部环境条件可能与整体环境条件不同,因此在整体环境条件下所作合格鉴定的设备和仪器仪表在局部环境下可能不能恰当的实现其功能。在可用性分析时应考虑严重事故状态下设备使用的时间窗口。在可能的条件下,预计在严重事故中运行的设备应该通过试验、实验或工程分析,以合理的可信度表明能够在严重事故工况下实现设计意图,7.3可居留性和可达性分析在制定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时,应考患执行者、评估者和决策者所处位置的可居留性以及其他相关区域(例如就地操作区域、到达路径)的可达性。应调查主控室和其他相关区域内预期的环境条件是否对人员有所限制。应确定这些状况对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的执行有何影响,还应考虑由于剂量原因需要替换工作人员的需求。8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的实施8.1严重事故管理职责8.1.1责任组织8.1.1.1严重事故管理导则应是核电厂整体应急安排的组成部分。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的执行是核电厂应急响应组织的职责。应该清晰定义严重事故管理中所包括的应急响应组织不同成员的作用和职责,并确保成员之闻的协调。8.1.1.2严重事故管理的职责应与应急计划中规定的职责相一致,在有必要时应根据严重事故管理的需要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关于应急组织职能与机构的要求参见GB/T17680.6。8.1.2人员分类8.1.2.1严重事故管理所涉及的人员的职责划分应分三个类别进行考:执行者(必要的设备运行,包括设备运行的验证;负责这些职责的人员通常称为“执行者”,一般情况下即主控室人员);b)评估者(评价核电厂的状态,识别可能的行动,评估这些行动可能的影响,建议要采取的行动,实施后评价行动的后果;负责这些职责的人员通常称为“评估者”,一股情况下即技术支持部门人员):c)决策者(决策:批准实施建议的行动:负责这些职责的人员通常称为“决策者”):8.1.2.2决策者应确保理解他们所作决策中的后果和不确定性;执行者应确保理解他们被要求完成的行动:评估者应确保理解他们提出建议所依赖的技术基础。8.1:2.3应定义各类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换规则和沟通机制。8.1.3执行者职责8.1.3.1在严重事故缓解阶段,主控室人员应只担任“执行者”的职责。应在某个特定时间点将事故管理决策的职责从严重事故预防阶段的主控室人员转移到严重事故缓解阶段的更高层的管理者。8.1.3.2主控室人员应基于他们对核电厂设备和仪器仪表能力的认识、他们在培训中获得的特殊技能,以及他们可能经历过的事故早期阶段,为技术支持部门的评估提供输入,原则上,应寻求主控室人员的观察或评价与技术支持部门的评估或建议之间的共识,主控室人员不应等待技术支持部门提问或指令,而应主动与技术支持部门交流他们认为有用的见解和发现。8
NB/T 20369—20168.1.3.3.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不应以与操纵员执照要求不相符的方式分配职责。然面,不应将操纵员限制在执照要求的职责上,面应在有用或必要的地方使其职责适应严重事故管理。比如,应允许操级员在8.1.3.4在将决策职权转移到更高管理层时,应特别说明可以或应该保持在主控室中的行动和功能,以及可由主控室人员独立决定的动作和功能(比如维持支持条件和对某些报警进行响应),也应详细说明不应由主控室人员自行完成的行动(如启动主要设备)。8.1.4评估者(技术支持部门)的职责8.1.4.1在严重事故缓解阶段,应由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实施评估,并为决策层提出缓解行动的建议。对于部分不产生重大厂外效应的决策,也可由技术支持部门自行傲出。8.1.4.2负责技术支持的人员应详细了解严重事故管理导则,并且他们应能获得关于核电厂状态的信息。他们应对严重事故管理导则中处理的严重事故现象有很好的了解。同时,在严重事故管理措施已经启动的情况下,他们应负责监测这些措施的有效性。技术支持团队应与主控室人员进行广泛的交流,以便能够获得更多关于核电厂能力的专门知识和见解,8.1.5决策者的职责8.1.5.1在严重事故缓解阶段,应将决策职权赋予更高层的管理者(比如应急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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