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 312-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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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312 — 2006代替 HBC 24—200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Ceramic ware, glass-ceramic ware and glass dinnerware2006 - 11 - 15 发布2007 -01-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HJ/T 312 2006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HBC24一2004)进行了全面修改。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1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24一2004。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BC 24—2004。58 HJ/T 312 — 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类环境标志产品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等。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1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1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GB/T 3534一2002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GB/T 6768—86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GB/T10811—2002釉下(中)彩日用瓷器GB/T 11214-89 水中镭-226 的分析测定GB/T11224—89水中针的分析方法GB12651一2003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HJ/T209--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装制品WS178一1999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陶瓷 ceramic由黏土及长石、石英等天然原料经混合、成形、干燥、烧制而成的耐水、耐火、坚硬的材料和制品的总称。包括陶器、瓷器、器等。3.2 微晶玻璃 glass-ceramic在高温条件下将原材料熔化为均匀的液体,冷却到一定温度,进行温度处理使其绝大部分产生微结晶体的玻璃。3.3 玻璃 glass在高温条件下将原材料熔化为均匀的液体,冷却到室温,基本没有微结晶体的玻璃。3.4扁平制品 latware从制品内部最低平面至口缘水平面的深度小于25mm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3.5 空心制品 hollowware从制品内部最低平面至口缘水平面的深度大于等于25mm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空心制品的大小,根据它的容量,规定如下:a.大空心制品(large hollowware):容量≥1.1 Lob.小空心制品(small hollowware):容量1.1 L。59 HJ/T 312 — 20063.6贮藏用空心制品 storage hollowware容量≥3.0 L。3.7茶杯和啤酒杯 cups and mugs系小空心制品,常用于室温下盛放饮料。3.8烹调用制品 cooking ware特指用传统或微波的加热方式制备食物和饮料所使用的食物器血。4基本要求4.1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5 技术内容5.1产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的铅、镉溶出量不得大于表1的规定。表1铅、镉溶出量限值铅镉器型单釉上彩釉中彩、釉下彩釉上彩釉中彩、釉下彩扁平制品mg/dn?0.81.0 mg/L0.071.0 mg/L小空心制品mg/L2.01.00.50.2大空心制品mg/L1.01.00.250.2贮藏用空心制品mg/L0.50.50.250.2杯类mg/L0.50.50.250.2烹调用制品u0.50.50.050.055.2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包装材料的降解率、降解断裂伸长率保留率须符合 HI/T 209—2005中的要求。5.3产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是可重复使用的。不得使用以氟氯化碳化合物(CFCs)类物质作为发泡剂的泡沫塑料作产品的包装材料。5.4任何单一制品与饮用水、饮料或食物接触面的溶液中,铀、针、镭-226的体积活度控制水平为:铀:15 Bq/L ;钰:1Bq/L;镭-226:2 Bq/Lc当、针、镭-226同时存在时或有其中两种同时存在时,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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