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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保密制度
影响恶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发现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及时向公司提出,经公司同意后修改并重新颁布。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本公司的执业信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利益,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工程造价保密制度。
第二章 保守客户秘密
在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清查、核实、审计、估算阶段完成后,工程造价咨询成员的工作底稿和相关数据资料应无保留地交给报告复核人。报告复核人应整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所有原始资料,并交给项目负责人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告复核人应将所有工作底稿整理归档,未归档的资料应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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