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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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 220. 50V 50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01—2004代替MH2001—199620051032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flight incident2004-05-24发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MH 2001—2004目次前言范围2术语和定义严重飞行事故征候飞行事故征候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MH 2001—2004前言本标准代替M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恩祥、王金恒、刘乘谋、王照明、乔以滨。本标准于1993年9月首次发布,1996年12月第一次修订。 MH 2001—200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范田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1),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本标准3.1、4.28、4.29、4.35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措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飞行事故征候flight incident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禹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2. 2严重飞行事故征候serious flight incident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2. 3训练飞行事故征候training flight incident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2730kg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2. 4飞行实施过程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过程。2. 5航空器受损aircraft damage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高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损坏。2. 6人员重伤serious injury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人院治疗超过48h以上;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纳折断除外);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一涉及内脏器官受伤;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1)本标准中所移的航空器特指飞机和直升机,1 MH2001—2004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2. 7航空器损坏aireraft serious damage面事故,且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10%(含)。3严重飞行事故征候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严重飞行事故征候。3.1在飞行中,为避免相撞,必须做出规避动作或本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事件,即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闻厢、横向间隔、垂直间需同时小于下列距高:a)航路(航线)飞行阶段:纵向间隔小于3000m;横向闻隔小于3000m;垂直间匾:飞行高度在8400m(含)以上时小于200m,飞行高度在8400m以下时小于100 m;b)进近飞行阶段:纵向间小于2000m;横向间隔小于1000m;重直间隔小于100m;e)着陆、起飞阶段:纵向间隔小于500m;横高间隔小于200m;垂直间隔小于50m;3.2,几乎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或飞行中挂、理障碍物。3.3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起飞或中断起飞。3.4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飞机与障碍物间隔微小的起飞、中断起飞或在决断高/决断高度、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复飞。3.5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落地或相对高度200m(600ft)以下试图落地;落错机场、跑道。3. 6飞机在起飞滑跑速度V1前37km(20nm)至上升高度300m(1000f)过程中发动机停车;在上升、平飞、下降过程中,三发(含)以上飞机多于一台发动机停车。3. 7飞行中,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灾被灭火剂扑灭。3.8需要机组人员紧急使用氧气或在6000m(19700ft)以上高度飞行时,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氧气面罩放出并紧急下降。3. 9未被列为事故的航空器结构破坏或发动机解体。3. 10具有三套(含)以上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在空中有两套液压系统失效;具有两套(含)以下电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仅靠备用和应急系绕飞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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