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7016-20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体检鉴定医学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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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C 05备案号: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 7016—20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体检鉴定医学条件 Medic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ivil aircraftmaintenance personnel2007-09-26 发布2008-01-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MH/T 7016--2007目次前言1范围2一般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常规检查项目 MH/T 7016—2007前言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林、王雷、范玉坤、李少军、卿红宇、汪庆、张学忠、曹善云、孙作琪、王树明、梁艳闯。 MH/T 7016-—20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体检鉴定医学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体检鉴定的医学条件。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人员的体检鉴定。2一般要求2.1 总则2.1.1直接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人员是指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应至少包括·实施维修放行的人员;一一独立直接从事维修工作并进行工作签署的人员,包括从事现场工作检验的人员;需要在授权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人员;从事与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管理、支援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2.1.2航空器维修人员应无下列影响其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一心理品质不良;一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恶性肿瘤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2.2常规检查项目各科常规检查项目见附录A。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自检查。2.3体检合格判定2.3.1通则航空器维修人员无2.3.2~2.3.15 所列身体和心理疾病明确的病史、临床诊断、功能障碍,应判为合格。航空器维修人员未能满足某些指标或其他方面的要求,但经对其相关能力、技能、经历、工作条件等作适当考虑后,认为不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可判为合格,但应注明限制条件。2.3. 2精神、神经系统应无下列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精神障碍;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人格障碍;严重的神经症;一癫痫;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其他精神、神经系统疾病或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2.3.3 循环系统应无下列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1 MH/T 7016-—-2007器质性心脏病;严重的心律失常;高血压病;其他循环系统疾病。2.3.4呼吸系统应无下列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活动性肺结核;胸部纵瞩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伴有严重肺功能障碍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2.3.5 消化系统应无下列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伴有严重并发症的消化道溃疡;反复发作的消化道出血;一肝硬化;一其他消化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2.3.6 传染病应无下列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或影响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病毒性肝炎;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性综合症(AIDS);其他传染性疾病。2.3.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应无可能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2. 3. 8 血液系统应无可能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2. 3. 9 泌尿生殖系统应无下列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一 严重的月经失调;一其他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2. 3.10 骨骼、肌肉系统应无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畸形、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2.3.11皮肤及其附属器应无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2.3. 12 耳、鼻、咽、喉及口腔应无下列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眩晕;言语或发音障碍;一嗅觉丧失;一其他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2 MH/T 7016—20072.3.133听力应无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听力障碍。2. 3. 13.2在首次从业资格体检时,应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并满足下列听力条件:每耳在500 Hz、1000 Hz和2000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25dB;双耳在3000Hz、4000Hz、6000 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总和不超过 240dB。2.3.14眼及其附属器应无下列影响其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视野异常;色觉异常;一夜盲;一双眼视功能异常;一其他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2.3.15视力远视力每眼的未矫正或矫正视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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