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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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 实施细则 ;鲁卫疾控发〔2014〕1号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山东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与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精神卫生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疾控发〔2013〕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章) 2014年1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原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符合《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涉及的疾病类型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第三条 医疗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且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且已征得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知情同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登记。 第五条 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病报告、登记及信息管理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精神卫生门诊和住院服务的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综合医院。;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本辖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任务的机构,包括精神卫生中心和承担精神???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和信息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服务患者、安全有效的原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防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负其责。;第九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和信息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及信息管理列入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范围,适时对精防机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条 各级精防机构承担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和信息管理的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负责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和登记信息资料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和质量控制,以及符合规定报告、登记患者的信息转送、联络工作;负责信息系统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承担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的信息通报工作。;第十一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的责任单位。该机构应指定科室(公共卫生科或防治科),由专人负责发病报告、登记工作,并为基层提供患者在本医疗机构内的诊治信息。患者主管(接诊)医生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的责任人。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的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登记工作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对在本医疗机构第一次自行就诊或他人送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患者信息, 按“谁诊断、谁报告”的原则进行报告,并在本次就诊(住院、门诊)完毕的当日填写《山东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卡》(附件1),交指定科室。;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情形,由患者或者监护人或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由责任人负责登记,并填写《山东省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登记)卡》(附件1),交指定科室。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县级精防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的指定科室应及时将纸质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防机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再次诊断和鉴定的患者,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应及时填写《山东省严重精神障碍修改诊断意见书》(附件2)并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的流程反馈县、市级精防机构。;第十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山东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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