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文.pdfVIP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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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与健康促进法》全⽂ 中华⼈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与健康促进法 (2019年12⽉28 ⽇第⼗三届全国⼈民 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发展医疗卫⽣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服务,提⾼公民健康⽔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 从事医疗卫⽣、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本法。 第三条 医疗卫⽣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民为中⼼,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 命周期健康⽔平。 国家建⽴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 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基本医疗卫⽣制度,建⽴健全医疗卫⽣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把⼈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 促进⼯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动,推进全民健⾝,建⽴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 况纳⼊政府⽬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和⽀持医疗卫⽣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领导医疗卫⽣与健康促进⼯作。 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与健康促进⼯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医疗卫⽣与健康促进⼯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政区域医疗卫⽣与健康促进⼯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与健康促进⼯作。 第⼋条 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 推进医疗卫⽣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医疗卫⽣适宜技术,提⾼医疗卫⽣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医疗卫⽣⼈才。 第九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 作⽤。 第⼗条 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持县级以下医疗卫⽣机构发展,提⾼ 其医疗卫⽣服务能⼒。 第⼗⼀条 国家加⼤对医疗卫⽣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通过增加转移⽀付等⽅式重点扶持⾰命⽼区、民族地区、边疆 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与健康事业。 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与健康事业。 第⼗⼆条 国家⿎励和⽀持公民、法⼈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式,参与医疗卫⽣与健康事业, 满⾜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于医疗卫⽣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条 对在医疗卫⽣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国家⿎励和⽀持医疗卫⽣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开展医疗卫⽣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章 基本医疗卫⽣服务 第⼗五条 基本医疗卫⽣服务,是指维护⼈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适宜 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疾病的预防控 制⽔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服务项⽬由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服务项⽬基础上,补充确定本⾏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服务项 ⽬,并报国务院卫⽣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群的服务内容纳⼊基本公共 卫⽣服务项⽬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针对本⾏政区域重⼤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作。 第⼗⼋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机构、基层医疗卫⽣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机构购买服 务的⽅式提供基本公共卫⽣服务。 第⼗九条 国家建⽴健全突发事件卫⽣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学调查处 置和⼼理援助等卫⽣应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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