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常用版(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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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10页共NUMPAGES10页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常用版 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____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人员。 二、凡有下列表现之一部门或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三,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____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程序的。 (一)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二)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三)对自己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不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四)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五)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规定拒不整改、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四、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第二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____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____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____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____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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