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的的法律风险分析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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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激励概括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或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余员工进行的长久性激励。股权激励是以经营者或员工获取公司股权的形式赐予公司经营者或员工必定的经济权益,使他们能够分享公司发发展的成就并担当经营风险,从而勤恳尽责地为公司的长久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实质上是对员工人力资本价值及人力资本节余价值讨取权的认可。 控股股东或许公司的实质控制人推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主假如:一是激励和留住公司需要的核心专业技术人材;二是连续激励公司高管团队为股东创建更高业绩。很明显,控股股东或许公司的实质控制人推行股权激励的根本目的是激励公司经营者或员工为公司创建更多 的利益,从而使实现自己的股权价值的增加。所以,律师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除了要环绕着“留人”和“激励”两个目的,更多的还需考虑控股股东或实质控制人利益。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例规定 经过梳理法律法例发现,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层面到政府部门层面都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例、部门规章规制股权激励的行为。股权的转让是证监会等证券监察管理机构看管的要点。如国家法律层面的《公司法》及《证券法》等;如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方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行股权激励试行方法》,财政部、科技部《对于国有高新技术公司展开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建议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在地方政府,上海、北京、广东等发达省份也公布了与股权激励有关的地方性法例。 经过剖析上述法律法例、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例(以下统称“法律法例”)发现,上述规定赞同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 法律、行政法例赞同的其余方式推行股权激励计划。且大多半的内容规制的对象是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国家是国有公司的股东,股权激励波及股权的转让,而国有公司的股权转让波及到国有财产的看管,故国有公司的股权激励必定是法律法例规制的要点;此外,上市公司因其公然性及资合性的性质,股权的转让波及到广大股东的利益,波及的股东人数众多,故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成为法律法例看管的要点也是情理之中。 从上述的剖析中可知,现行的法律法例主要规制的要点在国有公司及上市公司,而对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鲜有特意的法律法例予以规制。以我国当前的公司组成来看,非上市公司公司的在数目上占绝对的多半,并且这两种种类的公司对经过股权激励来留住人材、激励员工的踊跃性的需求也更为急迫。在实质操作中,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常常借鉴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来操作。可是非上市公司毕竟在股权的组成及公司的性质等方面与上市公司有其独到的特别性。所以,非上市公 司在股权激励时应采纳与其公司实质状况相切合的股权激励方式。 在规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法例缺位的情况下,一方面使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有像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那么多的条条框框 的约束,可采纳灵巧多样的股权激励方式;而另一方面也致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法可依,使非上市公司采纳的股权激励方式面对没有有关法律规定而违纪的情况,更严重的是有的工商部门可能以没有有关的法律法例规定为由拒绝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更改登记等有关事宜。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 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的整个过程中,一般波及到定人、准时、 定量、订价、定股份根源及定资本根源六个方面。而在这六个方面的 每一个方面若没有专业的律师把关,都可能为股权激励埋下法律风险。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人”的法律风险 股权激励“定人”是定股权激励的对象,也即由那些人享受股权 激励。从实践来看,股权激励的对象大概有三类:公司高管(经营者)、 核心技术人员、一般员工。在一般人看来,股权激励的对象由公司决 定,是公司的内部的公司治理,公司有高度的自治权,不存在法律上 的风险。实质上,非上市公司在决定股权激励的对象上也存在必定的 法律风险。 第一,《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建立。受此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行股权激励后,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出五十人。固然有律师以为,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间为 公司建即刻的人数不得超出五十人,而存续之中的股权激励人数使股东人数超出五十人的不受本条限制,但这不过一家之说。因为各地工商部门等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不一样,如有限公司在股权激励后使得股东人数超出五十人,其实不清除在工商局更改股东名册时被工商局以超出法律规定的人数而拒绝更改登记的可能,使股权转让没法登记而没法抗衡第三人,降低激励对象参加股权激励的踊跃性。第二,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固然《公司法》只规定了 股份有限公司的倡始人的上限,对股东的人数并未设置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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