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跨境零售商品检验问题的法律研究-基于快件通关视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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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现跨境零售商品检验问题的法律研究 基于快件通关视角 ? ? 冯 桂, 周 燊 (1. 广西财经学院 法学院, 南宁 530004; 2. 广西大学 法学院, 南宁 530004) 关于消费国务院十三部门联发2018年第157号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的零售商品,影响其选择跨境通关模式有两大要素:一是对跨境零售商品征税;二是引起人们对进口商品检验检疫通关的关注。出于以上两大因素的影响,众多跨境零售商为扩大商业利益,通过快件直邮途径虚报假报入境商品名称、价格、数量等信息,以混搅征税对象,促使进口商品逃税避税,或避免检验检疫。据统计2017年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共受理销售服务类投诉69397件,其中远程购物投诉占比达41.87%,70%消费者将产品、服务的质量作为第一参考因素[1]。据《中国奢侈品电商报告2019》显示,2018年中国消费者消费电商奢侈品不满意率达42%,客户跨境购买假货的可能性接近一半[2]。以上零售商品往往就是利用快件通关逃避检验程序,其严重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快件直邮通关模式并非国家禁止,但是这引起的法律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关乎我国消费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一、快件通关对跨境零售商品的影响 (一)快件通关模式B类快件税收逐年上涨 2016年海关总署公告[3]规定快检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B类快件)、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C类快件)报关。其中对于A类、B类快件采取符合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保管方式的相关规定。对于C类快件报关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进行,据财关税2016年第18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通知》,除需要征收关税外,还需要征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统称“综合税”。因此,对于以行邮税(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代替货物综合税通关的跨境零售商品类快件,通常是走B类快件通关渠道,直接缴纳行邮税即可。 尽管货物通关和物品通关在税别、税率方面存在差异,海关总署为物品通关还提供了快件免税额和免税限值的优惠政策。但是,快件通关模式商品税收整体上升,网购保税通关模式货物税收下降是政策性引导趋势。首先,对于货物冒用B类个人物品通关,税收不会减少。税委会(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简称)出台《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即物品征收行邮税规定),具体规定原来的10%、20%、30%、50%四档税率缩减为15%、30%、60%三档税率,其中,贵重首饰珠宝类税率由原来10%上升为60%税率,原来第三、第四档税号序号内容产品全部征收60%税率,绝大部分物品税率有明显上升。为兼顾公平,税委会2019年4月更新行邮税税率,三档税率有所下降,但是整体上变化不大。其次,为促进国贸发展,国家对货物税率有较多政策支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2号《关于2019年关税调整方案》内容对298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四步降税,取消14项产品进口暂定税率等,对于货物综合税而言,影响重大。最后,对冒充B类物品将按照快件通关模式征收商品综合税,高于网购保税通关模式商品税收[4]。2019年实施货物通关《进出口税则》内容,普遍降低“四八新政”物品通关同类型货物的综合税率,而且低于“四八新政”之后物品的行邮税率,因此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变化意图已经非常明显,物品通关税率成本显著上升,作为跨境电商优先入境物流通道的吸引力正在下降。 (二)快件通关以降低零售商品检验率为主要目的 自跨境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以直邮形式入境的电商产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其贸易性质的判断存在困难[5],快件检验检疫适用标准不以托运类别、货物、物品标签为判断依据,而是从跨境通关对象的本质出发。 在实践当中,因为部分正面清单规定商品报检主体不按实际情况进行报检,导致海关监管布控重点失衡,对于冒充个人物品的正面清单货物予以免检。出现以上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执法人员通过感官识别商品与个人物品的检验行为效益低。二是日前快件数量大增,对于《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B类快件适用重点检验标准不现实。三是出于快件对通关速度的要求,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以现场检验检疫为原则。由于直邮商品不涉及再销售,只要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前3个工作日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商品清单情况[6],而货物网购保税通关模式需视种类、性质、索赔有效期、品质保证期不同,报检时间规定会有不同[7]。其中,经海关批准集中申报进口货物需自装载货物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个月内履行申报手续,相比之下直邮通关报检就显得过于随意。诸此各种,加之跨境检验检疫节奏快,更增大了有效检验检疫的难度。 为了解决快件检验检疫存在的困难,2018年9月海关总署第119号《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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