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确认、给付、检查).docxVIP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确认、给付、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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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 (-)残疾等级的评定行为类型:行政确认。 法定依据:1.《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 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 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 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 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 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 因公致残。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 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 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 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 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 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 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 请。 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 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 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 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 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 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致残经过证明 应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 .监督检查与退役军人工作有关的部门是否切实履行了规定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职责,是否制定了配套的实施办法或保障标准;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是否履行了法定的退役军人保障义务。 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专门规定退役军人保障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部分涉及退役军人保障有关条款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退役军人保障的政策措施的落 实情况。 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 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证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 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 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 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 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 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 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 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 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 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 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 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 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 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 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 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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