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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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的概念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第一节 受案 初查 立案 侦查程序起动。 一、受案 受案,是指侦查机关依法接受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项专门活动。 1、受案的线索来源 (1)公民的扭送、报案、控告、举报 (2)犯罪嫌疑人自首、检举、揭发 (3)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案件 (4)工商、税务、海关、审计、监察、纪检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移交的案件 (5)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案件 (6)上级公安机关交办或其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 (7)其他途径接受的案件 二、初查 初查,简单地说就是侦查机关对所接受的案件材料的初步审查。目的: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以及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1、初查的内容 (1)从实体上审查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2)从法律上判断,对于有犯罪嫌疑的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从程序上判断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2、初查后对案件的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受案机关的管辖范围的,予以立案,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2)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规定,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首选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受案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1条规定,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要制作指定管辖决定书。 三、立案  立案是公安机关对于受理的案件,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管辖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所受理的案件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当中具有独立的程序地位。 1、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2)有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3)属于受案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2、立案程序 (1)制作《立案决定书》 (2)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节 采取侦查措施 侦查机关在采取侦查措施过程中,都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正确行使好法律所赋予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能。 一、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程序规范 1、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询问证人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 4、询问中涉及的证人、被害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范 1、对讯问主体的法律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 (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2、讯问时限的法律规定 (1)对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12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2)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讯问内容的法律规定 (1)必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另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 (2)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 三、勘验、检查的程序规范 1、现场勘查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勘查结果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制作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必要时还应制作现场录像。 3、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4、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四、搜查的程序规范 1、搜查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围绕特定的范围而进行。 2、搜查应当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获取《搜查证》。 3、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4、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 5、搜查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不另用搜查证的紧急搜查 (1)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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