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并重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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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并重 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内容纲要 本文采用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对法律程序价值进行论述,提出程序 内在价值和程序外在价值的看法,并在法社会学的层面上叙述了一下程序正义。 尔后分别对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和程序内在价值做了详细说明。此部分也是 文章的要点所在,民事诉讼外在程序价值包含实体公正和次序价值,民事诉讼 内在程序价值主要包含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益。最后,文章提出了我公民事司法 改革的前提条件--更新司法看法,重视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程序外在 价值与程序内在价值并重。本部分先经过裁判结果威望性与程序公正,程序公 正与社会次序保护的关系来说明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与程序内在价值的互相 依靠,相一致的关系。尔后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民事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程序与实体并重”。 序言 在今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迅速进度中,程序性法制的现代化占有着举足轻 重的地位,它与唇齿相依的实体法法制的现代化共同构成现代化法制建设的全 部内容。程序法制现代化中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在目前 这个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年月里,成立一套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一致的民事 诉讼体系乃是社会发展的自然并急迫的要求。市场经济的明显特色是自由竞争, 所以对人品与建议自由的尊敬明显成为市场经济模式下法律体系所按照的原则 之一,固成立一个充分尊敬人品与意思自由的民事纠葛解决体制即重视民事诉 讼程序内在价值的新式民事诉讼模式已在所不免,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提就 是价值看法的改变,重实体程序看法已成为民事诉讼法制发展,以致整个司法 制度发展与健全的桎梏。程序内在价值与程序外在价值同举,程序与实体并重 1 俨然已成为我公民事诉讼体系改革之价值取向所在。 本文就是在这类改革呼声日益激烈,司法看法急需转变的情形下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问题睁开议论的。笔者以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包含程序外在价值和程序内在价值两种。程序外在价值主要有实体公正价值和次序价值两种程序正义与程序效益则成了程序内在价值的核心构成部分。实体公正价值与程序正义做为要点做了论述。 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与程序内在价值一致性的看法,剖析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理论依据。理论是实践的向标,对实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看法对行为起着决定作用。所以,转变理论导向更改换司法看法为民事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民事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并重视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也就油但是生了。 一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概括 (一)法律程序价值 法律程序解说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所一定按照或执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 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益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需条件。法律程序的外延很广,详细包含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监察程序和其余法律行为程序。值得一提的是,司法程序与诉法程序是两个不一样的看法,二者的差异不过依据主体的不一样,以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两种不一样的视角把同一程序过程看作两种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价值 对于价值,马克思曾指出:“价值这个广泛的看法是从人们对待知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 物的属性。”在此论述的指导下,卓译渊教授对价值下了一个正确的定义,即“价 2 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其包含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知足和主体对于客体 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 世纪中期以来,程序价值理论把法律程序价值区分为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和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法律程序的外在能够归纳为法律程序的好结果,它是程序预期达到的结果价值,又可称之为法律程序的目标价值或目的价值。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是指法律程序所固有的不受程序结果所影响的价值。一项法律程序能否拥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不单看其可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结果,还应视其可否表现与保护法律程序自己的内在价值。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后者保障并促进前者的充分实现。对于前者的实现,主假如以事实问题作为参照。即法律问题以外的诸如道德,经济,政治等因素做为判断的标准,而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则是以法律问题作为共参。是经过法律程序内部进行评论的,其标准乃程序自己的要求。二者之间无孰优孰劣的问题,外在价值为内在价值确实定供给了方向,而内在价值乃是外在价值据以获取的前提,没有内在价值因素则无以表现外在价值因素。 (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反应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关系实值的法哲学看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主客体互相关系中,法院权益及其行为程序能否按程序价值主体的尺度知足当事人的需要,能否对当事人的诉讼要乞降诉讼行为拥有必定作用,这类作用或关系的表现就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基础理论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倡始的。 他提出了相关法律程序价值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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