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法规辅导:特殊药品的管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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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法规辅导:特殊药品的管理 特殊药品的管理是指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 月)、《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 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以正确发挥其防病治病的积极作用,严防因管理 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危害。医 院是特殊管理的药品采购、使用量最多的单位,加强对特殊 药品的管理,关键是要控制医疗机构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医院药房必须严格贯彻执 行国务院和卫 生部的法规条例,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 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 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 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 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 等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 使用麻醉药品 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 次取药最多为5 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 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 日常 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 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 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毒性药品的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 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1.毒性药品的品种范围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目前我国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 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1种(指原料药)。上述中、西毒性药品品种 一般不包括其制剂,其单方制剂在一些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⑴ 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川乌、生马钱子、生甘遂、雄黄、 生草乌、红娘虫、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银、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 青娘虫、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红粉、生藤黄、蟾酥、雪上一枝蒿、生狼毒、轻粉、 闹羊花。 ⑵ 毒性西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 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 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包括其盐类)。 2.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⑴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 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 成药生产或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制备。 ⑵ 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 不得超过2 日剂量。 ⑶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 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不注明生用的毒性中 药,应当 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处 方应保存2年备查。 ⑷ 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必须 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账,记明收、支、存情况。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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